9月13日,国务院批复关于《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请示,原则同意《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批复指出,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提高对东北全面振兴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深化改革开放,强化政策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施一批对东北全面振兴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着力增强内生发展动力,确保《方案》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批复提出,《方案》实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协调指导,在规划编制、体制创新、政策实施、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会议讨论通过了东北全面振兴“十四五”实施方案、辽宁沿海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东北振兴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东北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当前东北振兴仍处于爬坡过坎关键阶段,要进一步发挥东北地区积极性创造性,攻坚克难,继续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加强金融服务,做好地区间对口合作,形成强大合力,在新台阶上推动东北振兴取得更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