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具有预防与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来源: 中工网时间: 2021-09-25 21:08:26

柳某于2011年8月进入上海一家化工品公司车间工作。2018年7月至8月期间,柳某在工作场所多次偷拍女同事汪某的照片,并配上“老婆”、“我的女人”等文字发在微信朋友圈;此外柳某还多次以短信、微信的方式对汪某进行言语骚扰,为此汪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帮助。

2018年8月,化工品公司在接到汪某的投诉后,约谈柳某。同年8月16日,向柳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8月15日,柳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审结果

该案经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均认定化工品公司解除柳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对柳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涉及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一、用人单位具有预防与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可见,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进一步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处于控制职场性骚扰的最佳位置,法律明确其负有合理预防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

本案中,柳某偷拍女同事照片,配以不适当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以及通过短信、微信的方式进行言语骚扰,这些行为表明柳某系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化工品公司接到投诉后进行调查与处理,是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体现。

二、劳动者实施性骚扰行为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化工品公司《员工手册》有“禁止职场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并且明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柳某对该规章制度的内容也完全知晓。《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柳某工作期间之骚扰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不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也违反一般劳动纪律及公序良俗。据此,化工品公司作出解除柳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其作为用人单位调查及处置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具体措施表现,化工品公司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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