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资关系中,作为被管理一方,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因为害怕被单位利用管理行为进行报复,往往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选择委曲求全。那么,作为劳动者,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管理行为维权呢?
2009年5月13日,曾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曾某的工作地点为城内,工作岗位为物管员,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曾某的工作地点等。合同期满后,曾某与公司两次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延续原劳动合同内容。2014年10月1日起,曾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客服部客服助理。曾某的工作地、居住地一直在市区。
2019年7月,某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曾某,将其调整到某项目协助开展物管工作。曾某当天向公司提交说明,恳请公司考虑其家庭特殊情况,收回调整通知。2019年8月12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再次要求曾某到某项目报到。曾某认为公司的调岗不合理,仍到之前工作处上班。2019年8月17日,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曾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曾某以某物业管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某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于曾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但不代表该公司可以任意调整,仍需审查公司调整工作地点行为的正当性。该案中,曾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城区工作。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城区的项目并未取消,公司也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曾某工作地点的调整系出于公司生产经营之必需。虽然城区与某项目部都是市管辖区域,但二者相距数十公里。曾某一直在城区居住,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调整行为将显著增加曾某的工作、生活成本,对曾某的工作、生活有重大不利影响。因此,该调整不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调整,不具有正当性。曾某在知晓调整通知后,第一时间向公司反映了工作地点调整对生活的影响,希望公司能够撤销通知。在公司坚持不正当调整的情况下,曾某仍准时到原工作岗位上班,以积极的方式对待公司的调整。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曾某不服从安排和旷工为由,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该公司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发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5.6万余元。
那么,作为劳动者,要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与用人单位不合理的管理行为维权呢?日前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法官告诉记者,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但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滥用该权利。人民法院仍应审查用人单位调整行为的正当性,如岗位调整并非生产经营之必需;将显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有重大影响;对劳动者具有侮辱性、歧视性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当调整行为,劳动者切莫采取旷工等消极方式对待,而应采取向用人单位递交意见书、坚持到岗等积极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促使用人单位纠正之前的不当调整行为。(记者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