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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我!四大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细则来了

时间:2023-09-07 17:13:13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DN032

下调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发布相关操作细则。总体来看,多家国有大行均在调整规则上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按贷款发放时间划分为三个时间段,也明确了利率调整的方式、申请时间等。

1、调整范围包括哪些?

各银行涉及的人群类型基本一致,第一类为贷款发放时满足首套资格的购房家庭,第二类是贷款时为非首套房,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政策的购房家庭(当地已执行首套房“认房不认贷”),包括原购房时无住房但因“认房又认贷”政策按二套购房的家庭和原有多套住房,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后当前有唯一成套住房的家庭;第三类是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资料图)

针对第一类原购房时按首套执行的贷款,各银行普遍将在9月25日统一调整房贷利率。针对另两类情况,银行普遍要求客户在9月25日之后主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

如:工行表示,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该行将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服务行。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当前按本公告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或不良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工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中行表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该行将统一通过批量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二套房及以上贷款,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并提供佐证材料,经中行审批通过后按照批量或单笔的方式进行调整。

建行表示,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借款人申请时须提供首套住房有关证明材料。

2、调整规则是什么?

从调整规则来看,各银行调整规则也基本一致,存量房贷的调整幅度根据原贷款发放时间、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当地下限”)、发放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有所不同。

若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调整至当地下限;若当地下限低于全国下限,且原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调整为全国下限;若原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进行调整。针对全国下限,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的贷款,全国下限视为LPR;2022年5月14日后发放的贷款,全国下限为LPR-20BP。

具体分时间段来看: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

农行表示,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LPR转换后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表示,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表示,如当地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LPR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0(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建行表示,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农行表示,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LPR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表示,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表示,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简称“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行表示,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

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农行表示,利率水平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利率水平不高于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减20个基点或不高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不作调整。

工行表示,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中行表示,如当地下限高于全国下限,则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当地下限;否则,如贷款利率高于全国下限,将贷款加点幅度调整为全国下限(即LPR-20BP),如贷款利率低于全国下限则不调整。

建行表示,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政策下限执行。

3、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如何调整?

工行表示,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该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农行表示,按照《通知》和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需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后,再进行利率调整;未申请转换的,将无法办理。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农行称,贷款发放时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可在2023年9月22日(不含)之前向贷款经办行提出书面转换申请,纳入2023年9月25日批量调整范围;之后提出转换申请的,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不含)之后及时办理转换手续,并下调定价水平。2023年9月25日起,农行将提供线上转换申请服务。

农行还指出,对当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且需进行定价基准转换的客户,需在提出首套认定申请时一并申请定价基准转换,认定通过的,利率定价基准转换与贷款利率水平调整同步进行。按照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相关要求,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中行表示,固定利率贷款先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建行表示,固定利率或采用基准利率定价的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为采用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并与我行签订协议。对于选择固定利率的购房者,各银行普遍提及可先转换为浮动利率,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申请。

中指研究院市场研究总监陈文静分析认为,综合来看,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下调更利好第二类购房人群,此前部分地区二套房贷利率加点数偏高,购房者购房时房贷利率甚至在6%以上。存量房贷利率下降有助于降低居民负担,提升居民消费意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亦可一定程度减缓居民提前还贷情况。随着四大银行公布降低存量房贷利率细则,其他银行也将推动相关举措落地,预计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将相继迎来下调,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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