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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无购房资格仍签订购房合同 各方责任如何认定?

时间:2023-02-19 16:41:57 来源:新京报 发布者:D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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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的高亮(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此前,自己曾在不具备当地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一名二手房房主签订了购房合同。如今,由于自己尚未取得购房资格,这套房子依旧不能过户至自己名下。高亮想知道,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最终不能取得购房资格,最后导致房子不能过户至自己名下,谁应承担责任?

解答:

对于高亮提出的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刘奇奇律师表示,此事主要看买卖双方是否对买受人未取得购房资格知情,双方是否自愿承担风险。

据刘奇奇律师介绍,目前已经出现过涉及此类纠纷的司法判例,如果卖方当时知道买方未取得购房资格,且自愿承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交易的风险,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的,买方有权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买方在明知自己不具备交易房屋所在地的购房资格,而又自愿承担风险,先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来源:新京报)

标签: 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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