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当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就征管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记者:孙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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