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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元律所朱振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不妨从三方面入手

时间:2021-11-24 19:29:47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者:DN032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一审判决,52037名投资者共判赔约24.59亿元,投服中心代表原告方胜诉,其中兼职独立董事江镇平、李定安、张弘承担10%连带赔偿责任(约2.46亿元),兼职独立董事郭崇慧、张平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约1.23亿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投服中心公益律师朱振武认为,本次一审判决继续遵循了适度性标准,一方面认定相关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属于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充分考量了相关责任人员作为兼职的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因素,在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上与其他具体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高管进行了区分。康美药业案是中国证券市场里程碑式案件,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数额也创下了历史之最,社会反响强烈,再次引发了对完善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与讨论。

朱振武认为,独立董事因治理结构而生,为制衡权利而来。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初衷更多是为了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自该制度诞生以来,独立董事未能发挥职能反而沦为公司治理花瓶的相关案例不胜枚举。尤其在康美药业案件中,财务作假持续时间之长,涉及会计科目众多,金额十分巨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完全没有发现端倪,其中带来的启示或包含以下三点。

启示一:建议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相关立法

《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证券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成我国目前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规范。2005年《公司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国的公司制度正式引入独立董事监督机制。现行《公司法》122条做了相同规定。

但遗憾的是,国务院关于独立董事专门立法至今未出台。现行《公司法》《证券法》等虽然对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进行了规定,但均为原则性规定,一些规范性文件中虽然有部分细化标准,但法律效力层级不够。康美药业案一审采取了参考专职董事责任适度追究兼职独立董事责任的原则进行判决,也反映出独立董事专门立法方面的缺失。对此,朱振武认为,独立董事立法工作应该积极推进,以确定独立董事履职和管理的法定标准,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追究机制。

启示二:以制度改革提高独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朱振武表示,康美案件充分体现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施行中存在的两大现实痼疾:独立性不够、专业性不强。

我国独立董事提名制度设计就存在先天缺陷。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当比例的任职是基于人情推荐产生,任职后虽然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但形似而神不似,很多大股东希望独董扮演“自己人”“花瓶”角色,无条件支持自己。另外,独立董事的津贴决定权掌握在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手中,起不到代表中小股东监督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作用,影响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同时,独立董事在专业性方面的缺陷更加明显。我国多数独立董事为专家、学者,职业多为教授、律师、会计师等,这些人虽具有较高的行业、财务、法律理论水平,但对公司实际经营严重不熟悉,更无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只擅长“纸上谈兵”, 在复杂的财务作假面前只能“吃亏上当受骗”。

朱振武认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构,可以在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经济利益上面发挥更多的作用,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经济利益、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不受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限制。放开学历、职称等方面的任职要求,吸纳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

启示三:建议推行独董职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资料显示,康美药业五位独立董事中有四位是大学教授,一位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领取的2016、2017、2018年津贴介于7万-10.08万元之间,且大部分年度是7万元。这与一审判决所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额1.23亿元、2.46亿元相比,津贴与赔偿责任极不匹配,凸显了独立董事极大的职业风险,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虽警示作用明显,但也造成独董界人心惶惶,甚至有人提出将来是否还有人愿意担任独立董事的质疑。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但是此项规定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我国并无对独立董事的责任搭配相应的强制保险制度。

因此,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为给予独立董事安全感,使他们能够坚定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保持充分独立性,我们需要逐步完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由公司单独或和独立董事共同出资购买责任险,对被保险独立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而被追究个人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此,朱振武建议,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费用应由上市公司和独董本人共同分担,并由上市公司承担主要部分为宜,一方面可以促进独立董事积极履责,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其责任感,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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