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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环卫工人等新建租赁住房的 奖励1200元/平方米

时间:2021-11-25 10:29:20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者:DN032

为进一步促进广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加快推进试点工作,11月23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财政局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以规范广州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多渠道筹集房源,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适用于广州行政区域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与经营租赁住房、推广与应用“阳光租房”平台、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和政策研究的资金奖补。《办法》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 明确奖补工作的责任主体及资金来源,明确奖补的对象及标准,规定奖补的申报程序及要求,制定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规范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新增新增奖补资金支出渠道,完善部分项目审批条件,提高了新建租赁住房项目补贴标准。

广州市住建局解读表示,奖补标准根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额度(每年8亿元)及目前广州租赁市场发展的情况确定奖补标准,并给予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的住房更多的政策倾斜。根据《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明确奖补的范围,包括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为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住房租赁企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按政府倡议时段减免住房租金;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以及用于设立租赁产业扶持基金等。

为环卫工人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办法》明确,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具体标准为:(一)建设普通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改造为普通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二)改造为集体宿舍型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5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无证载面积的,以专业测绘机构确认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但给予补贴的建筑面积每个宅基地证依法不超过280平方米。

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项目,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为环卫工人、公共交通一线从业人员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且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一)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12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二)改造租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三)实施品质化提升的租赁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60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

上述租赁住房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还可以申请资金补贴:(一)2019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改造租赁住房的认定意见书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其中,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品质化提升项目必须完工后方可申请;城中村品质化提升项目,应当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住房租赁企业第三方代管的整租运营项目。(二)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我市住房租赁标准相关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录入“阳光租房”平台,录入房源数量不少于300套(间)的,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按150元/间给予奖励。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于2019年1月1日后通过“阳光租房”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租期在6个月(含)以上的,按150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套(间)房每年度只可申请1次租赁合同备案奖励。

社会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并实现房源验真和网上合同登记备案功能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企业自有住房信息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10万元/个给予奖励;(二)第三方商业运营平台与“阳光租房”平台互联的,按20万元/个给予奖励。社会住房信息平台应当取得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没有违规发行租金贷、消费贷等金融服务产品。

奖补资金可用于注入企业住房租赁项目资本金和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对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仅针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企业在运营阶段已实际支出的用于住房租赁建设、经营业务的对公贷款利息。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的30%。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不予奖补

此外,《办法》明确了不得予以奖补的八种情形:(一)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以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二)房源未录入“阳光租房”平台或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或机构;(三)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约定新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品质化提升为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控制租金涨幅、不得以租代售等条件;(四)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五)产权不明晰、违法建设、安全质量不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住房;(六)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户型,或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两倍的租赁住房;(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项目。

奖补项目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2个月

《办法》将奖补项目分为奖励类和补贴类,详细规定了奖补的申请资料和审核程序。奖励类项目包括申请、受理、初审、复核、公示、通知、支付八个程序;补贴类项目相较与奖励类项目多设置一个遴选程序,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定期组织遴选小组对复核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遴选结果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

为了保障奖补资金的使用效率,《办法》特别规定了重大奖补项目的遴选审查机制。利用集体、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商业、办公、工业、酒店用房等非住宅,经批准改造为租赁住房;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是住房租赁市场的主要房源,决定着市场的发展走向,占奖补资金的比例较高,对其进行遴选可以发挥奖补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对典型项目的奖补,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示范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遴选项目数量根据每年的财政奖补预算、奖补标准确定。遴选审查项目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及市场租赁住房类型的合理配置;(二)促进住房租赁产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三)建设或改造方案在本行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四)租金水平与租赁市场发展相适应;(五)一次性收取租金不超过12个月;(六)服务对象符合租赁市场的需求。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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