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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最高法出“实招”“新招”“硬招”

时间:2022-04-19 14:48:07 来源:证券日报网 发布者:DN032

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2个典型案例和3个创新机制。

“今天,我们对外发布15个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旨在总结一季度落实前述指导意见形成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形成全国法院上下同步、齐心协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表示。

“雪中送炭”六方面为企业纾困解难

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黄文俊表示,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系列“实招”“新招”“硬招”,打出一套稳企复产的“组合拳”。今年两会期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紧盯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切实为企业纾困解难”。

据记者了解,全国法院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加快推出一系列务实举措,为纾解中小微企业难题、助力发展作出诸多有益尝试。

一是进一步完善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

严格落实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同时,特别关注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司法保护。依法规范司法强制措施,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继续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严防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侵害中小微企业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是进一步维护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破除对中小微企业在投资、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的门槛,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

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产品,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精准“画像”贷款企业,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支持。

四是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平稳运行的保障力度。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强化府院联动,支持政府主导下“封闭运行”等市场主体“出清”,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

据黄文俊介绍,在刚过去的一季度,全国法院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

五是进一步强化对经营困难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对口帮扶。

中小微企业因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

六是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同机制。

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协同发力,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合,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保护力度,促进信用经济建设,让更多中小微企业在信用担保融资等方面获益。

五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对于中小微企业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表示,在解决融资难方面,人民法院做的工作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一是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的“防疫贷”等信贷产品。在传统的间接融资之外,各地法院还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等方面发力。积极整合地方政府中小微企业融资平台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司法保障。

二是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涉执行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确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

三是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精度和帮扶力度。

对融资贵的问题,人民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二是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的融资利率。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司法保护强化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

对于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后,杨永清表示,人民法院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一是因势利导,通过破产程序帮助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二是繁简分流,缩短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周期。三是积极创新,尽可能帮助企业实现重整、和解。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对此,黄文俊表示,各级法院着力通过司法保护来强化对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的清理,帮助中小微企业打通“堵点”,让其“挺得住、过难关、有奔头”。具体工作归纳为四点:

一是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

二是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通过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确保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资金。

三是依法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政策措施。部署开展专项行动,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进行督办。

四是努力形成强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工作合力。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进协同治理。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标签: 小微企业 创新机制 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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