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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被侵权 两边单位谁担责

时间:2023-05-31 05:46:1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者:DN032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由于涉及到劳动派遣单位用人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用人这种特殊关系,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家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而现实中,面对派遣工的权益主张,由于认识上的误区,两家单位往往是互相“踢皮球”。那么,派遣工被侵权时,究竟该哪家单位担责呢?

派遣工加班,加班费该由哪家公司支付

杜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后,即被派遣至某高校从事清洁工作。因高校开展的活动多,杜某经常在8小时之外被安排搬桌椅、打扫活动场地卫生,但从未拿过加班费。半年后,杜某要求学校支付加班费,但被拒绝,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班费应当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来支付。杜某便去找劳务公司讨要,劳务公司以自己从未安排杜某加班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杜某的加班费究竟该谁来给呢?


(资料图)

派遣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加班费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于劳务派遣中派遣工的劳动成果归属于实际用工单位,故派遣工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应当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或者由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公司,再由劳务公司支付给派遣工。

本案中,学校应当依法向杜某支付加班费。如果拒不支付,杜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劳务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派遣工发生工伤,两家单位要负连带责任吗

周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物业公司任维修工。周某在维修设备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八级伤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相关待遇。而面对周某的索赔请求,劳务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是实际用工方,事故也发生在物业那里,理应由其负责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周某是劳务公司的人,自己只是临时用工,理当由劳务公司来赔。两家公司互相踢起“皮球”,让周某很迷茫。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可见,只有劳务派遣公司才是为派遣工办理社保的义务主体。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周某办理工伤保险,显然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周某赔偿。另外,如果物业公司未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务公司,以致劳务公司未为周某办理社保,那么,物业公司的行为无疑给周某的工伤保险权造成了损害,应当与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工被退工后遭辞退,用工单位要不要担责

邱某被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家宾馆任服务员。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邱某怀孕。随着肚子一天天鼓起来,宾馆认为邱某不宜再从事客房服务工作,遂将其退回至劳务公司。鉴于无法再将邱某派遣到其他单位,劳务公司就把她解雇了。邱某认为这是违法解雇,遂找劳务公司索要赔偿金。劳务公司认为这不能怪自己,错在宾馆违规退工,应由宾馆来赔偿。那么,邱某的赔偿金究竟该由哪家单位给呢?

两家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派遣工,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公司;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宾馆退工以及劳务公司解雇邱某的行为均违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派遣工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派遣工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宾馆违规将邱某退回劳务公司,而劳务公司又违法解雇邱某,两家公司的行为共同给邱某造成了损害,因此,应当就邱某应得的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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