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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提高8000元!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人员三年内每户每年税收扣减限额提至2万元

时间:2023-08-03 18:54:51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者:DN032

8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为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此次《公告》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在3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各相关税种税收减免,相比财税〔2019〕22号文规定的每年12000元税收减免额度提高了8000元,并延续了省级行政区最高可上浮20%的规定。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专硕中心实践主任郝晓薇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此次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对相关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明显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从减免额度上看,每年12000元上浮到20000元,幅度超过66%,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会产生明显的获得感。“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对民营经济发展给予的大力支持。”


(资料图片)

每年税收扣减限额提高至2万元

《公告》明确提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郝晓薇解释说,假设一个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人员在省会城市创办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前年收入为500000元、成本为300000元,不考虑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及专项附加扣除,计算均四舍五入取整数,则应纳增值税为145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19元、教育费附加为437元、地方教育费附加为291元、个人所得税为9849元,合计缴纳税收26159元,税后所得为173841元。

“过去这些税收只能减免12000元,税收减免力度占税后所得比例为6.90%,占总税额的比例为45.87%。而按照新政策,最多可减免税额20000元,税收减免力度占税后所得比例为11.50%,占总税额的比例大幅提高,占比76.46% 。”

税收优惠适用人群范围广影响大

《公告》规定,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郝晓薇表示,该政策出台聚焦就业创业问题,涉及疫情之后的民营经济、乡村振兴、脱贫巩固几方面的宏观背景。疫情带来的行业冲击和经济弱复苏压力传导到就业创业方面,从实践上到观念上都给创业积极性带来了一定影响,民营经济的人力资源吸引力也有所减弱。

个体工商户属于民营经济范畴。当前,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郝晓薇表示,对于民营经济的判断一直有“56789”的说法,即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

本次出台的政策涵盖群体包括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郝晓薇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见微知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也是税收治理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城乡脱贫成效的具体举措之一。

(文章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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