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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追缴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数十亿 隐债化解仍为工作重点

时间:2023-02-08 21:58:2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者:DN032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告称,自2022年1月开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监委倒查近十年融资业务,受贿行贿并查。江苏共立案查处党员干部22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人,查处资金“掮客”10人,挽损近16亿元。


(相关资料图)

2月6日,江苏省淮安纪委发文表示,2022年清江浦区累计追缴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21.63亿元;洪泽区通过融资领域违规获利追缴专项行动追赃挽损5.75亿余元。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显示,2022年1月开展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来,总查处人数为95人,其中查处省管干部人数35人。

目前,已有江苏、湖南、江西、四川等九地开展了融资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

融资领域倒查力度不断加大

江苏省纪委作为地方政府城投反腐排头兵,2022年3月,新一届江苏省委首轮巡视其中一项重要工作为“政府隐性债务防范化解情况,重点关注融资成本、融资中介、盲目投资和虚假化债”。随后,江苏省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等多地开展专项行动追缴国有平台融资领域违规获利。

2022年12月15日,中纪委网站《规范平台公司融资领域廉洁风险》中提到,江苏省连云港市纪委监委开展专题调研,披露个别地方平台公司负责人在融资领域违规引入融资中介、中介回扣、对融资中介监管不力等问题。

今年1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件,其中一例为城投融资行贿案。该案中某融资中介为湖南某市的城投平台先后融资11亿,收取中介费高达近3600万元,并向城投公司时任总经理行贿710万,被判有期徒刑10年及赔款若干。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融资中介被查处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综合融资成本高,二是有行贿受贿行为。如若不涉及行贿,融资中介行为不一定违法违规。从表面上看,城投公司与融资中介公司往往会被视为居间法律关系,即融资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身份,撮合城投平台与资金方达成合作,收取中介服务佣金。

但目前,融资中介收费是否合理,并没有监管部门的统一指导标准,尤其是城投机构通过非标进行融资,因为融资成本高,滋生中介领域的腐败行为的概率也更高。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多项判决显示,一旦城投债或融资方发生违约纠纷,融资中介将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而这一清缴,对其他行业与领域的融资中介同样具有警示作用。

隐债化解或为融资倒查根源

对于开展国有平台企业融资中介领域违规获利追缴行动,西政资本认为,城投平台非标融资产品的综合融资成本肯定得更加有效地控制,另外是在打击融资中介后,城投非标业务肯定也能迎来更加规范的展业环境。

有相关人士表明,倒查十年城投债中的资金“掮客”和贪腐问题,表面看是为了反贪肃腐,但更多可能是因为城投债的当下隐债化解困境。

2017年以来中央强化隐性债务监管,把地方债风险和房地产风险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风险并列为当下我国面临的三大风险之一。

安信证券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月28日,共148个地级市(含自治州)在2022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了地方债务管理相关内容,但2022年,仅有12个地级市提及完成年度化债任务,其中以江苏的地级市最多。据公开资料不完全统计,截至2月1日,共有十七省市将隐性债务化解和平台公司转型列为2023年财政工作重点任务,包括四川、湖南、浙江及其下辖市区等。

中证鹏元研报显示,2023年,城投债总偿还规模预计约4.4万亿元,其中江苏省债务规模最大,预计达1.1万亿元。一方面遏制隐性债务增长,另一方面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2023年1月,财政部公开函件表示,其中两则涉及到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在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方面,财政部表示,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做到“谁家的孩子谁抱”。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依法实现债务人、债权人合理分担风险。

财政部副部长许宏才在2021年12月介绍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情况时表示,严堵违法违规举债融资的“后门”,着力加强风险源头管控,硬化预算约束,要求严格地方建设项目审核,管控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强化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融资管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决不允许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扩大、强化对资金掮客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本次江苏省镇江市纪委监委倒查近十年融资业务时,查处资金“掮客”10人。

何为资金“掮客”?最高院2017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资金“掮客”的概念,并规定“依法打击资金‘掮客’和资金融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金融秩序。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进行高利转贷、利益输送,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以及公司、企业在申请贷款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贷款、实施贷款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民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咨询费、顾问费历来都是资金“掮客”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九民纪要赋权用资人可以对该等费用的合理性进行抗辩,并在计算利息上限时将该等费用与账面利息一并加总计算,一定程度可以平抑融资成本,打击灰色融资链条。而上述规定中的“金融机构指定的人”,就是指所谓的资金“掮客”。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徐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资金掮客’有时候也被称之为‘金融掮客’”,他们是往往承担着中间人的角色,它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只要是在资金融通中进行套利获取,获取非法的不当利益的,一般就会把这种角色叫做‘资金掮客’

他进一步阐述“资金掮客”的特征,首先,由其联系各个金融机构参与主体。其次,其具有能力跟技巧,保证让各家银行和参与者洗白“灰色资金”。最后,其通过违规的融资方式,获取额外“灰色”的中介费,而这种中介费并非法定利息。

关于资金潜客法律规制的问题,徐洋提到,从法律层面来说,刑法与民法中并未直接规定相关处罚,则需要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加以判断。

“资金掮客的涉罪范围集中在三类罪名当中,其一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果资金”掮客“要实现业务的落地,可能就具备伪造票据的行为;其二是行贿罪,有的会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罪,还有的会向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其三是合同诈骗罪,有人为了虚构业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钱款骗出归于自己使用。虽然资金”掮客“的行为集中在三类罪名当中,但是其行为比较多样化,最终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徐洋还表示,从纪委手段去纠查资金“掮客”,一旦发现有行贿受贿的线索,可以通过这个线索去追查。从这个角度来说,相当于扩大和强化了对资金掮客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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