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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民间借贷利率采用一年期LPR报价的四倍 与LPR关联具有技术可取性

时间:2020-07-30 16:34:1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者:DN032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将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修改进行小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表示,将改变原先划定“两线三区”和以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不再区分24%以下、24%-36%、36%以上三类情形,而是直接划定一个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具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数据,2020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如果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4倍,则意味最高不超过15.4%,较现在的24%大幅下降。

消息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担忧会压缩民间金融空间,进一步加剧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不过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以及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叶建平,均建议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二人皆认为高利率不仅容易滋生金融腐败和犯罪,也不利于企业融资和长期健康发展。

让资金真正进入制造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是正规金融市场的必要补充,对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确实有一部分市场主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人民法院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过高,这个问题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全国人大代表、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就是建议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代表之一。他认为,套路贷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但因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过于宽松,打击套路贷难以着手。于是,他曾于2019年“两会”期间提出关于打击套路贷本金必须银行转账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的建议,其认为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利率不应高达24%甚至36%,建议降低法定保护利率上限。

从最新的司法解释看,朱列玉关于降低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上限的建议被最高院采纳。

2020年7月28日,朱列玉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我认为民间借贷利率要严管,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治经济,应在一定的框架内活动”。

朱列玉直言,“24%-36%已经很高了,我们的制造业利润只有5%-10%。正常的状态是制造业的利润要比金融高,金融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为制造业服务”。朱列玉表示,“金融业利润那么高,民间借贷也是不纳入管理的金融业,结果就是高额的利率无法兑现反而滋生诈骗,‘你盯着他利息,他盯着本金’”。

“民间多少资金在流动,国家不知道?”朱列玉认为,为了国家的金融安全,要做到心中有数。于是,他也建议,民间借贷本金只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出借有转账记录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认可。对于只有债务人欠条没有银行划账记录的借款应当一律不予认可。这样可以有效打击套路贷中将利息滚成本金,从而虚增债务的行为。

他坦言,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直接的目的就是打压民间借贷空间,将资金更多地向银行、小贷公司、基金等引流,让资金真正进入制造业。

降低民间借贷法定保护利率也是大势所趋,不过鉴于各方争议较大。最高院在征求意见时也选取了折中的办法,采用一年期LPR报价的四倍,给予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更大的空间。

高利率无益企业融资温州作为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的民间资本之都,也是国家层面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在民间金融的发展方面也做了诸多的探索。

反映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的指数(简称“温州指数”)显示,近三个月,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综合利率指数围绕16%上下波动。二季度“温州指数”综合利率为15.47%,环比上升0.09个百分点,同比下降0.48个百分点。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利率分别为16.76%、16.5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融资利率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社会直接借贷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的融资利率分别为15.21%、21.53%、13.11%和12.63%。

再往前看,2020年一季度“温州指数”综合利率为15.38%,2019年四季度“温州指数”综合利率为15.32%,2019年三季度为15.77%,2019年二季度为15.95%,2019年一季度为15.63%。对比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1年期LPR 的四倍为15.4% ,说明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与市场实际差别并不大。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叶建平博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与LPR进行关联,建立倍比关系,在技术上具有可取性,关键看设定何种倍比。

叶建平表示,最近一段时间,整体利率趋于下降,比较平缓。在他看来,利率下降并非坏事,15.4%也不算低,可以接受。民间借贷资金是重要的要素资源,要素费用过高,必然导致经营成本过高,不利于经济理性发展。

作为熟知温州民间借贷情况的法律专家,叶建平表示,“高利率压榨了营业的利润和发展空间,也成为压垮部分企业的大山”。

叶建平同样认为,现行“两线三区”确定的24%、36%的年利率仍然是比较高的。

他举例称,在现行自然利率3%的情况下,年化利率是36%,依法代扣代缴20%的利息所得税等,民间借贷利率已到了43.2%以上。同时,一般情况是按月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总额还要增加,如果加上必要的财务成本,民间借贷利率早已超过了50%(民法典支持先利息后本金)。现实情况是,实际上世界上的大企业也少有超过5%的利润率。

叶建平认为,较高的利率培养了一个食利阶层,食利集团。壮大食利产业,必然削弱缺钱行业。而且他也建议,不仅民间借贷利率要降下来,银行借款利率也要降。

有人认为,资本的逐利性以及风险与收益的错配,可能使资金需求者得不到资金,而不得不采取规避管控方式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借不到钱,导致私下市场交易更高,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针对这种观点,叶建平表示:“这里混淆了投融资,也即资本和资金的区别。企业依赖高成本资金实际是饮鸩止渴。”金融的本质是跨时空的信用风险的交易,但资金交易的性质和方式决定了风险程度的一般范围,真正的高风险博弈,应该由以博取高收益为目的的股权直接投资来担负和完成。因此,他也建议融资方要克服舍不得、不善于、不愿意股权直接融资的状况。(李玉敏)

标签: 降低民间借贷利 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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