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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城法院探索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时间:2022-01-06 10:08:30 来源:大河网 发布者:DN032

卖山寨名牌,如果仿得够真,或者不被品牌方发现,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错!

12月27日,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获悉,郑州一男子因售卖山寨版耐克、阿迪达斯、冠军、彪马、斐乐等品牌服装,被管城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违法所得838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这也是管城法院首例探索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案情

售假冒品牌服装获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

管城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伊某自2020年6月起在郑州市某商贸城租下三个仓库囤放带有耐克、阿迪达斯、冠军、彪马、斐乐等品牌标识的衣服,在同层某商铺公开售卖。

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伊某门店销售耐克、阿迪达斯的羽绒服及特价羽绒服共计2991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3366元,进价共计人民币149500元,销售与进价差额共计人民币83866元。截至2021年6月22日,伊某仓库库存服装共计6087件,库存价值共计人民币466464元。

另查明,经厂家鉴定伊某所卖彪马、阿迪达斯、斐乐、耐克等品牌衣服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多家品牌服装的多个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装,且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管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伊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伊某减轻处罚,又因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同时适用禁止令。

最终,管城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伊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违法所得838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服装销售经营活动;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其他物品(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说法

什么是“从业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为管城法院首例探索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什么是“从业禁止”?

据承办法官介绍,“从业禁止”本质上是一项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该禁止规定能够提升犯罪成本,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适用“从业禁止”在广州、宁波等地已有探索。

侵犯知识产权侵权犯罪,尤其是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暴利让人铤而走险,而“从业禁止”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利器以其具有的极高强制力的司法措施,提升犯罪成本和风险,有力挤压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杜绝其再犯。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禁业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从业禁止 山寨名牌 品牌方 假冒品牌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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