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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二年,证券、银行、保险业将迎来行政处罚新规

时间:2020-07-06 15:00:06 来源:证券时报 发布者:DN032

 

时隔十二年,证监会拟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办法自2008年发布后迎来的首次修订。意见反馈时间为2020年7月3日至8月3日。

证监会指出,近年来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简称“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不久前的6月23日,银保监会也首次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旨在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本次修订五大看点

据介绍,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五大方面。

第一、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依照《行政处罚法》及《证券法》的规定,行政处罚职权归属于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由证监会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在于提出专业审理意见供负责人决策,行政处罚工作体制应当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

本次修订在第二条中,明确了行政处罚委员会“对行政处罚案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的职责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同时也在第五条中,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

第二、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

在《组成办法》的原则和框架之下,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兼职审理委员制度,吸纳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他单位的专业人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使行政处罚工作充分借助一线监管部门的经验优势和专业优势,被执法实践证明为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本次修订在第三条中对此作出进一步明确,指出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

第三、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

为强化行政处罚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紧密衔接,行政处罚委员会探索建立了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对于提升行政处罚工作效率、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辩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从运行情况来看,该工作机制已较为成熟,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为此,本次修订在第四条中增加了对巡回审理工作机制的相关规定,明确安排委员通过巡回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规范案件审理程序

现行《组成办法》规定了三人主审合议的审理程序,实践中有必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差异化审理程序,既可以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可以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

本次修订特别明确“普通案件由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独任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同时也规定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情形。

第五、完善行政处罚相关主体工作职责

此次修订还特别对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完善,以期通过完善各主体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例如,为进一步优化“查审分离”体制,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中增加“预审调查部门移交的案件”职责;在主任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召集会议,会同证监会首席律师,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职责;明确副主任委员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在委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参与案件审理标准、规则、指引的制定”的内容。

银保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办法

与证监会修订《组成办法》呼应的是,中国银保监会在6月23日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简称《办法》),目的是为统一规范机构改革后银行业和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提升金融违法违规成本,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据介绍,《办法》着眼于规范行政处罚程序,提升行政处罚效能,提高执法公信力,对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作了全面规范,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整合优化了银行业、保险业行政处罚程序,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程序合法、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同时建立“查审分离”的处罚工作机制,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明确了立案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各自的职责。

二是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立案调查、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做了规范。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加以总结固化,同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完善处罚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环节之间的有机衔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是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的同时,也注重推动加大处罚执法力度。例如优化管辖规定,便于及时就近执法,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处罚效率,明确对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也强调人员责任追究,规定在处罚银行保险机构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强化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的衔接,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应当按照规定报送纪检监察部门等。

四是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例如《办法》中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听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标签: 证券 银行 保险业 处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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