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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开启 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

时间:2021-11-25 16:29:38 来源:第一财经 发布者:DN032

我国将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25日对外公布。根据《意见》,将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探索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依法制定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具体办法。

惩罚性赔偿目前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并不十分广泛。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者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即在赔偿了实际损失之后,再加罚一定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赔偿金。

《民法典》规定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几种情形,如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也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一些污染防治领域,惩罚性赔偿已开始实施。10月2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联组会议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案件审判力度,“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救济原则,准确适用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沈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审理生态环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等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也在专题询问时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通知要求全国的检察机关要依据民法典关于生态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实施固废、危废的环境污染行为要追究惩罚性赔偿责任”。

在生态环境部25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实施3年多来,截至目前,各地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76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在推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相比之下,“内部举报人制度”在各地已探索实行多年。2019年9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首次对建立“吹哨人”制度作出部署,明确提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和严格保护。

生态环境部2020年公布的《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并组织实施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经查证属实,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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