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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 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来源

时间:2022-02-25 21:02:43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发布者:DN032

记者2月25日获悉,银保监会、住建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要充分发挥优势,立足自身业务特点,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力度。

《指导意见》还分别就把握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需求特点、建立完善内部机制、加强风险管理提出要求。具体看,《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持类和非自有产权类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分别提供与需求相契合的金融支持,探索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特点的担保方式;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金融服务组织架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稳健和安全性原则,做好融资主体准入管理,把控好项目风险,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严守风险底线。

《指导意见》还对各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配套措施尽快落地。各地要尽快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等。

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厉打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骗取银行保险机构优惠政策行为。

三是做好项目准入管理。各地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制度,及时与银行保险机构共享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定期向银行保险机构公布合格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企业经营信息,为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支持。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方可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在金融监管方面,银保监会多措并举,引领银行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金融支持。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拓宽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二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三是加强风险管控,防范好相关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标签: 租赁住房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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