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据中国银保监会1月20日消息,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作为针对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监管规定,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二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的有力协同。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附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其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不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
第四条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风险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以风险为核心,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协调监管原则。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充分整合监管力量。
(三)分类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风险状况、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分类施策,及时审慎采取监管措施。
(四)监管标准统一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设定统一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指导监管人员有序高效地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五条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非现场监管的制度规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对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并指导派出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六条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机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为构建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开展非现场监管提供数据资料、政策解读等相关支持。
第七条派出机构负责对属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及保险行业的区域性风险开展非现场监管。
第八条机构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和纵向的监管联动,积极推动实现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第九条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共同构建高效、稳健的保险监管体系,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条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等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监管人员配置情况和履职回避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单家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确保非现场监管分工到位、职责到人,定期对非现场监管人员进行培训、轮岗。
第三章信息收集和整理
第十二条监管机构应根据非现场监管的需要,从监管机构、保险公司、行业组织、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收集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保险监管信息系统采集的报表和报告,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定期收集日常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调研、信访举报投诉、行政审批、涉刑案件等方面信息,整理后用于非现场监管。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保险公司已报送的各类信息;对于非现场监管需要保险公司补充报送的信息,可以通过致函问询、约见访谈、走访等方式从保险公司补充收集。
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审计或鉴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监管机构应加强与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银保信公司、中保投资公司和上海保交所等行业机构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其工作成果,整理形成可用于非现场监管的信息。
监管机构应充分利用保单登记平台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为非现场监管提供大数据分析支持。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当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和整理流程,加强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整合,提高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效率。
第十七条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加强信息报送管理,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于未按照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报送信息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对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章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
第十八条监管机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识别各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的风险点,编制建立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用于对保险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第十九条监管机构应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综合分析收集的各类信息,结合风险监测指标预警情况,对保险公司的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识别,并确定特定业务领域、经营环节以及整体风险的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监管机构原则上每年至少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非现场监管评估。
监管机构应综合考虑监管资源的配置情况、保险行业发展情况、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风险监测频次,对特定业务领域和经营环节进行专项非现场监管评估。
第二十一条监管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险公司基本情况、评估期内业务发展情况及重大事项;
(二)本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和评估结果,以及变化趋势;
(三)关于监管措施和监管意见的建议;
(四)非现场监管人员认为应当提示或讨论的问题和事项;
(五)针对上次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公司贯彻落实监管要求、实施整改和处置风险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在单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关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以及保险行业内部同质风险的产生和传递,开展系统性区域性非现场监管。
第二十三条机构监管部门应建立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的共享机制。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通报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拟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机构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机构层级,制定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明确风险监测指标的定义和非现场监管评估的方法,并根据保险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变化发展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估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监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根据风险监管的需要,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压力测试、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及其股东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第二十六条监管机构发现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监管谈话、监管通报,以及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形式向保险公司反馈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并提出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可以视情况选择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和监管要求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约束作用,推动保险公司及时认真整改。
第二十八条监管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对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风险领域和主要风险点向现场检查部门提出立项建议;在项目立项后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并与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进行比对。
第二十九条监管机构在开展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行政审批工作时,应将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三十条监管机构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分析认为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通报相关情况。
第六章信息归档
第三十一条监管机构应将非现场监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资料、形成的工作材料以及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等及时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管机构应加强非现场监管的信息档案管理,明确档案保管、查询和保密的相关权限。
第三十三条从事非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必要决策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披露。非现场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保险公司根据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资料;
(二)开展非现场监管所使用的各类监管工作信息;
(三)开展非现场监管形成的风险监测指标数值、监管评估结果和相关报告等;
(四)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开展非现场监管后评价,对非现场监管组织开展情况和监管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监管后评价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由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监管部门是指银保监会负责各类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的内设部门。其他相关监管部门是指银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现场检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法规、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等的内设部门。
第三十七条相互保险组织、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标签: 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现场 监管 中国
精彩推送
- 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
- 中汽协:2021年商用车产销467.4万辆和479.3万辆 同比下降10.7%和6.6%
- 上海市市长龚正:上海要全面发力“五型经济” 推进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 龙头股已涨228% 预制菜让年轻人的大菜更有“仪式感”
- 刚刚又降息了!影响你的房贷:100万房贷月供少交30元!还有这些重大影响
- 突发利好 事关所有房奴!LPR“双降”来了 100万房贷月供少30元!有银行股立马涨停
- 唯一超12万亿元省份 广东GDP连续33年居全国第一
- 红杉中国首支新基建基金完成募集
- 国家卫健委:将研究出台更多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 银保监会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变换马甲
- 四川经济总量跃上 5 万亿台阶
- 1月20日盘前重要市场新闻
- 1月20日盘前重要宏观新闻
- 银河证券:降息托底经济 关注信贷需求修复与银行不良风险释放
- 中金公司:高压连接器、高速连接器等新品类在车内的用量有望迎来阶跃
- 东吴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范力:积极抢抓全面注册制机遇
- 长江证券总裁刘元瑞: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作出贡献
- 国元证券党委书记、董事长俞仕新:全面注册制时代 券商转型在途
- 广发证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林传辉:夯实内功 拥抱全面注册制改革
- 国金证券总裁姜文国:投行差异化竞争格局初见
- 【读研报】中金公司:养老理财规范起步
- 【读研报】中泰证券:春季行情仍值得期待
- 【读研报】中信证券:换电行业有高增长空间
- 钱大妈紧急回应!
- 医药生物行业事件点评:生长激素联采申报价出炉 水针限价超预期
- 休闲服务行业2022年度策略:消费回流+消费升级下把握龙头修复的投资机会
- A股走出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开局 有基金经理显性大举调仓 致投资者信中透露新操作
- 九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 上海:关注元宇宙等新赛道 构筑数字经济竞争新优势
- “降息”后反创新高 人民币再现“不可理解”行情
- 国家铁路局回答记者提问 制定铁路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推动低碳转型
- 规范善用平台经济 兼容开放保护竞争
- 国办: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
- 国药资本升级为“健壹资本” 布局创新器械、精准医疗、智慧医疗三大领域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意见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
- 101亿元!291亿元! 这些大央企去年业绩大增!今年准备这样干
- 九部门重磅发文明确平台经济金融监管:支付不能“二选一” 严格规范投资入股金融机构
- 央行:涉奥主体账户、银行卡、移动支付、本外币现金、数字人民币等支付服务筹备工作均已就绪
- 央企利润创历史最好水平 三年行动收官之年又有新动向
- 取消“认房又认贷”、下调首付比例 多地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释放什么信号?
- 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剑指企业入股金融机构
- 2021年居民收入榜出炉 你的一年收入有多少?
- 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九大部门出手 完善跨境数据流动监管 不得劝诱超前消费
- 专家:预计2022年经济增速在5.5%左右 基建等将成增长动力
- 国资委:2021年央企效益增长创历史最好水平
- 央行新动作!LPR迎两大调整 发布时间提前 有何深意?今天或再迎“降息”
- 新一期LPR料迎下调 货币政策调控将进一步发力
- 国资委:稳步推进钢铁等领域重组整合
- 支付不能“二选一”、严查股东资质……发改委等九部门发文明确平台经济金融监管
- 国务院延续第二波11项减税降费政策 受益人速览
- 9部门重磅发文:规范平台企业入股金融机构、依法查处平台企业逃税…经济领域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迎强监管
- 要闻速览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 国资委“剧透”:今年重组整合三大领域 将研究组建“新央企”
- 又一地放宽公积金贷款!取消“认房又认贷” 房贷政策松动路径渐明
- 明早9:15见!LPR迎两项调整:发布时间提前 报价行“两进两出” LPR有望再“降息”
- 单边代理推行两月 深圳房产中介“合作”意愿不高
- 中央网信办辟谣:网传“出台《互联网企业上市及投融资操作规范》”属不实信息
-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召开2022年招商引资和重大产业项目推进工作第一次例会 要强招商、抓项目和稳投资
- 深圳、上海、成都等多地发力地方性征信平台建设 “政府+市场”模式将补齐哪些短板
- 省十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 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表决通过大会日程等
- “新经济”浪潮引爆资产类投资:一线城市商办市场回暖 区域分化
- 违规批贷40亿自己获利1亿!孙德顺案重重迷雾拨开
- 欧冠升:新经济公司融资占比逐年攀升 香港已成为亚洲最大生物科技融资中心
- 央行:涉奥主体账户、数字人民币等支付服务筹备工作均已就绪
- 创历史最好水平!去年央企实现营收36.3万亿元
- 【金融街发布】央行:将LPR发布时间由每月20日上午9:30调整为9:15
- 2022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收官 央企重组、混改、稳增长怎么做?国资委划重点
- 天津:2021年GDP为15695.05亿元 同比增长6.6%
- 2021年天津市CPI同比上涨1.3% PPI同比上涨10.9%
- 超90%惠民保可带病投保 “沪惠保”上线首年参保人数破纪录
- 每经19点|央行:LPR发布时间调整为每月20日上午9:15
- 勾画美丽中国“交通工笔画” “十四五”将建一批重大“铁公机”项目
- 国家发改委:“十四五”时期 高铁网将基本覆盖50万人口以上城市
- 欧易品牌升级为欧易OKX,元宇宙寻宝活动开启
- 发改委等九部门: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
- 发改委等九部门:加强平台企业税收监管 强化对平台押金、预付费、保证金等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 广州成为继京沪后第三座“双万亿”之城
- 京东(佛山)数字经济产业园投用 南海数字经济再添新引擎
- 上海企业累计享受环保税减免2.7亿元 绿色税制效应积极显现
- 科创板年报将增强对“特殊企业”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 国家能源局:中国愿继续加强与国际可再生能源署和其他成员国交流合作
- 2021年山东经济“成绩单”出炉 生产总值8.3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3%
- 央行:将LPR发布时间由每月20日上午9:30调整为9:15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式修订印发最新版继续教育制度 完成难度或将变大
- 汇泰龙全屋五金一站式解决方案,共筑美好生活!
- 2021年四川实现全省地区生产总值P53850.79亿元 同比增长8.2%
- 上市即高光 韩束会重蹈完美日记们的覆辙吗?
- 吾悦广场落子太原 身处核心传统商圈如何打造新风采?
- 叠加禁止“大拆大建”令颁布 一场“国进民退”的戏码正在上演
- 喜茶降价后奈雪也推出9元饮品 茶饮界新一轮的“内卷”已经到来
- 2021餐饮大事件盘点:餐饮业遭遇三次涨价潮 有人风光上市有人黯然离场
- 海南11个自贸港重点园区实现营业收入翻番
- 2021四川经济报| 外贸进出口总额9513.6亿元 同比增长17.6%
- 2021年海南省计划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非房地产项目占全省比重达三分之一
- 广东首场“委员通道”聚焦免税经济、科技产业协同、绿色煤电 筹谋高质量开局
- 广东“放水养鱼”:2021年预计新增减税降费超800亿 新增涉税企业同比增长22%
- 2022年陕西省发展主要预期目标确定:GDP增长6%左右
- 养老服务时间币来了!北京:存1万个“时间币”可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发改委: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勾画好美丽中国“交通工笔画”
- 补贴退坡 部分新能源汽车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