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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扩围 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

时间:2022-02-12 09:16:15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发布者:DN032

中国证监会2月11日消息,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进行修订,修订后名称定为《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简称《监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规定》拓展适用范围;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优化持续监管安排。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修订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

拓展适用范围

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境内方面,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拓展至深圳证券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可申请到证监会认可的境外市场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境外方面,从英国市场拓展至瑞士、德国市场。中国证监会目前正与英国、瑞士、德国证券监管机构加强沟通合作,以确保存托凭证业务顺利开展。

此次修订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中国存托凭证,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确定发行价格。明确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发行人可根据募集资金用途将资金汇出境外或留存境内使用。

此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根据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进行编制的,不需要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要求,总体上实行与创新企业试点中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相同的标准。

缩短跨境转换周期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

“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后续视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对总额度和上述资产余额进行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标签: 存托凭证 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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