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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讯:东莞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发布!预计今年十月项目陆续开盘

时间:2022-08-25 16:27:39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DN032

“半价买房”真的来了!8月2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东莞市三限房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及政策解读。

记者了解到,细则对三限房审核配售、产权登记、供后管理、物业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3日。

记者还从政府指定代持机构东莞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东莞市东实旗云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的“东莞三限房”公众号获悉,目前,长安、塘厦、凤岗、虎门四宗三限房地块正在火速施工中,预计今年10月将陆续开盘。


(相关资料图)

三限房实行网上申购

按定向分配、公开抽签方式分配房源

据悉,三限房分配按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分配。第一阶段定向分配结束后,房源有剩余的,面向镇街(园区)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开展第二阶段公开抽签分配。房源取得销售许可后1年内未销售完毕的,面向全市范围内符合销售对象基本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抽签分配。

根据细则,三限房的申购流程为发布公告、网上申购、摇号排序、资格审查、按序选房、购房确认。申购人可在三限房项目开通网上申购期间登录提交申请,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社保等信息,并作出承诺。若承购人放弃选定房屋或选定房屋后未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取消三限房购房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

在产权登记方面,承购人购买三限房,可以按照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除承购人购买三限房申请按揭需办理抵押登记外,在承购人取得完全产权前,承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三限房设立抵押权(含抵押权预告)及居住权。

符合条件的承购人

购买政府持有份额可享折扣优惠

细则还提出,承购人持有的三限房产权执行市场化商品房的限售政策。三限房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未满限售年限的,不允许转让其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取得三限房不动产权证书达到限售年限的,允许一次性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产权份额。而三限房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承购人可以通过购买代持机构产权份额获得完全产权。

值得一提的是,承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且入户东莞满3年的,承购人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8折一次性购买政府持有份额。另外,依据《东莞市优才卡管理暂行办法》申领并持有莞香卡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7折购买,持有玉兰卡的可按届时市场评估价5折购买。

在监督管理方面,细则要求,承购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故意隐瞒或虚报住房、婚姻、工作、荣誉等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三限房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镇街(园区)、代持机构根据权限范围予以处理,且承购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东莞三限房。

政策解读

1、什么是三限房?

答: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无房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按总价的50%出资购买50%产权,另50%产权由代持机构持有。

2、三限房在享受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权益方面,与商品住房有差别吗?

答:没有差别,完全一致。购买三限房视同购买商品住房,享有与普通商品住房同等的教育、医疗、户政、养老、住房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

3、三限房能否用于出租?

答:不得擅自出租。三限房承购人因家庭成员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确需出租住房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并与代持机构、承租人签订住房出租使用协议。承购人和代持机构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获得租金收益的相应部分,具体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规定。

4、买了三限房后还能购买其他住房吗?

答:承购人及其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莞购买市场化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及二手商品房)前,需取得三限房完全产权或退出本房屋产权。

5、购买了三限房多久才能转让?

答:承购人持有的三限房产权执行市场化商品房的限售政策(目前东莞的住房限售年限是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满2年)。与普通商品住房不同的是,三限房实行封闭流转,只能一次性将50%个人产权份额转让给代持机构或其他符合三限房销售对象基本条件(全市范围)的受让人。当然,获得完全产权的按市场化商品房政策执行。

6、使用虚假资料申购有什么后果?

答:弄虚作假的申购无效,即使取得三限房也要退还,并且承购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购买本市三限房。已取得资格的,由镇街住建部门取消其购买资格;已签约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承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登记发证至承购人名下的,由代持机构回购其所持份额,并以原购房价与回购时市场评估价较低者作为回购价格。承购人对住房内部进行维修、装修的费用不予退还。若承购人拒不配合回购,代持机构保留追究承购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标签: 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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