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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焦点: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认定?新政来了,有六大标准

时间:2022-08-25 10:03:5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者:DN032

加紧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广州又迈出重要一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网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予以明确,涉及六大标准,认定成功后可享受多条政策优惠。


(资料图片)

广州市住建局强调,既有项目认定困难的,可适当放宽标准。并允许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认定标准予以一定差别对待。

图源:广州市住建局官网

既有项目认定困难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通知》明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增项目应当同时符合六大标准,分别是: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

白云区保障房小区龙归城。

(一)面积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租金标准。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超过5%,且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

(三)对象标准。出租对象应当为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

(四)规模标准。采取集中式租赁方式,且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套(间)。

(五)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执行。

(六)运营标准。运营期限(含建设时间)具体标准为:

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自持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其中,按土地供应手续约定产权登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内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城市更新项目配置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有运营期限要求的按照原运营期限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未达到以上运营期限标准的,按照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执行。

《通知》亦强调了政策的灵活性。《通知》明确,既有项目原则上执行新增项目认定标准,确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运营标准以及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政府审议决定,并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备。

“四步走”完成项目认定,同时享受政策优惠

相关项目在申报认定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符合《通知》规定的认定流程,分为申请、审查、认定和报备“四步走”。

在申请流程上,《通知》明确,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位于同一区级行政区内地理位置相邻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对于地理位置相邻,未做具体的空间范围限定,可由建设运营主体根据项目的经营情况确定。”广州市住建局进一步举例称,比如,某住房租赁企业在天河区的A住宅小区有5套租赁住房,在天河区的B住宅小区有5套租赁住房,A住宅小区和B住宅小区邻近,该住房租赁企业可以将A、B住宅小区的10套租赁住房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审查环节则着重强调消防问题。《通知》指出,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屋依法整租运营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项目认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取得项目认定书后,新增项目申请人按规定申请,可以享受土地政策、财政政策、税费政策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取得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提供长期贷款。同时,《通知》规定,按照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国有企业采取租赁方式出租自有物业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单次租赁期限可放宽至12年。

图源:南都图库。

项目落地之后如何进行监督管理?《通知》亦列明了5条规定。

其中强调,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栋为最小单元办理产权登记,整体确权、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督导,督导内容覆盖项目建设期和项目运营期。

此外,《通知》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转让要求、撤销认定、注销认定以及续期认定规则。

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区别何在?主要有两点

记者注意到,《通知》主要针对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增项目。

新增项目和既有项目有什么区别?广州市住建局解读称,新增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建筑工程施工备案)的项目;既有项目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运营或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建筑工程施工备案)尚未运营的项目。

两者存在两点差异。在认定标准方面,既有项目已经在建设或在运营,执行相关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困难,与本办法设定的认定条件可能存在一定的偏差,为将更多项目纳入管理,允许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认定标准予以一定差别对待。

在认定效用方面,新增项目可按规定申请土地、财税等优政策,其中,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新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而既有项目与新增项目略有不同,主要享受财税等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但未规定具体小户型占比和建筑面积上限。“从而将更多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惠及更多的新市民、青年人。”广州市住建局称。强调租金涨幅亦是为了惠及年轻人,让年轻人“住有所居”。“保证租金的稳定性,稳定新市民、青年人长期稳定居住的预期。”广州市住建局强调。

标签: 住宅小区 建筑工程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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