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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数字经济稳就业作用 专家热议加强新就业形态保障

时间:2023-05-17 05:31:07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者:DN032

日前发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对稳就业发挥重要作用。但因为雇佣关系灵活化、工作内容碎片化、工作方式弹性化等特点,也为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带来新的挑战。


(资料图)

如何更好地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作为社保体系的重要创新,职业伤害保障相关举措有何意义?如何进一步完善保障体系?近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促进平台就业和劳动保障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展开讨论。

支持新就业形态更好发挥稳就业作用

“高质量就业就是劳动者在其预算约束范围内找到‘最优解’的就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主任张成刚表示,评价就业质量要放在具体的劳动力市场中。“如果劳动者相比以往实现了收入、稳定性、选择灵活性的提升,就可以称之为高质量就业。”

在张成刚看来,新就业形态已是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改变其作为劳动力市场“次级选择”的观念。数字经济在稳就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把现有平台企业的稳就业促就业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与人力资源学院副教授孟泉也表示,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业务覆盖面不断拓展,新就业形态在创造岗位方面仍有巨大潜力。

以外卖行业为例,原有的餐饮配送已经衍生出零售、医药、生鲜等生活服务,分工也更加精细。“劳动密集型职业将不再局限于简单劳动,逐步从自身推向产业链上下游,通过产生新的消费市场来创造新的劳动机会,发挥更大的稳就业作用。”孟泉说。

新用工方式促权益保障制度创新

新就业形态就业容量庞大,离不开用工方式灵活多元这一因素。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课题组对北京市新职业从业者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新业态平台既有劳动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也有加盟、代理、外包、众包等用工方式。在被调查的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中,只在一个平台工作的仅占46.4%。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阎天表示,新就业形态与传统劳动关系的差异,在于劳动过程中的管理变松,并存在多个用工方。“比如外卖行业的‘共享用工’,就是一名劳动者同时有多个用工方的情况,这突破了传统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一对一’的框架。”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表示,我国的职工社保体系原是建立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基础上,新就业形态由于难以确认为劳动关系,无法被纳入其中。“在平台用工引发的劳动变革下,一套适应新就业形态、新劳动理念、新保障需求的规范体系必然要破茧而出。”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统筹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适应平台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健全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

进一步探索优化职业伤害保障

围绕维护好快递员、网约工等新就业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政策举措,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其中,自2022年7月起,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海南、重庆、四川7省市启动,选取在出行、即时配送、外卖、同城货运行业部分较大平台企业就业的骑手、司机等群体人员开展试点。职业伤害保障坚持社会保险的定位,由政府主导,创新实行按单缴费,由用工方缴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

对此,张成刚表示,职业伤害保障把传统工伤保险的按月缴纳改为按单缴纳,适应了新就业形态进出自由、接单灵活的特点,提高了政策的可操作性。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针对平台用工的特点设计,搁置劳动关系争议,以分类施策的方式优先解决了新就业形态的保障问题。同时,职业伤害保障在参保范围、理赔程序、待遇项目等方面还存在完善和优化的空间,未来还可以进一步探索。

对于继续推进适应新业态社保体系建设,王天玉建议,研究职业伤害保障与商业保险的保障分工,将职业伤害保障的优势资源聚焦到重点群体和个案上,其余小额理赔个案则用商保覆盖,更好实现降本提效。

张成刚建议,可以将职业伤害保障和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做比较分析。“最好能够让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一个数字时代的保险,让工伤保险能够参考其优点改进。”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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