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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协议转让细则》11月15日起施行 经手费上限为10万元

时间:2021-11-10 15:20:51 来源:大河财立方 发布者:DN032

11月2日,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股份协议转让细则》提出: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北交所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5%的协议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协议转让;

(四)根据经北交所认可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协议转让;

(五)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

(六)北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北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北交所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北交所关于股票竞价交易的收费标准缴纳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经手费上限为10万元。

标签: 股份协议转让细则 股份转让 经手费 证券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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