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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鼓励险企通过多种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时间:2022-04-20 16:30:42 来源:澎湃新闻 发布者:DN032

4月20日,银保监会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公路交通建设,推动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

《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精准聚焦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公路交通重大项目,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风险管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在做好对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方面,《意见》明确要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依法合规做好政府收费公路项目配套融资、进一步优化公路项目还款安排、稳妥有序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公路交通建设、稳妥做好存量债务风险化解。

《意见》指出,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在落实好分账管理的前提下,对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资金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银行保险机构可在风险可控、审慎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提供市场化融资。

针对公路交通项目现金流收益特征,合理做好贷款还本付息安排。对在运营初期存在收支缺口的收费公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安排债务本息还款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建设期加1年。

根据《意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高的优势,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股债结合、资产支持计划和私募基金等形式,参与重大公路交通基础设施、新型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推出合适的公路交通项目灾毁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公路灾毁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公路发展。

《意见》还要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公路交通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优化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公路交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在投融资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模式。在制定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实现对公路建设成本的全覆盖。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的公路项目管理,按规定将通行费收入和有关专项收入用于偿还专项债券本息,测算偿还后有剩余专项收入的,在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由依法确定的高速公路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经营性专项收入情况适度进行市场化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行费等收入和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实行分账管理,纳入企业收入管理的经营性专项收入包括路衍专营收入,要优先用于偿还银行保险机构融资。

与此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公路发展规划与资金保障协同机制,强化公路建设项目资金风险防控。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强化项目资本金的合规性约束,严禁违规将各类债务资金转为项目资本金。加大车购税向中西部和东北部的补贴倾斜力度。凡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严格评估项目预期收益,落实好各项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通车多年但通行费收入未达预期或收支仍存在缺口的项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研究债务化解方案,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对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方面,《意见》则强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为重要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项目建设审核,严禁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严禁通过金融机构违规融资或变相举债,切实落实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标签: 公路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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