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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进行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

时间:2021-07-01 16:53:42 来源: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者:DN032

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2021年度(即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应当在办理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后,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之间,进行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逾期调整,应当从7月份开始补缴。

二、缴存基数

1.自 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0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

2.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3.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6541元计算,本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1636元;最高月缴存额为5192元(其中:单位2596元,个人2596元)。

三、其它规定

本通知未规定事项,请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并公积金〔2020) 15号)执行。

标签: 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 太原市 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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