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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尘埃落定 再次扩展保障责任

时间:2020-09-07 11:09:51 来源:北京商报 发布者:DN032

随着车险综合改革时间表的正式敲定,近日于业内征求意见的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也尘埃落定。9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式发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示范条款”)。相较于上月的征求意见稿,《示范条款》再次扩展了保障责任,并删改了部分关于实物赔偿的表述。同时,保留了保障范围扩容至地震等自然灾害,并将原盗抢险纳入车损险等条款。

具体而言,相较征求意见稿,《示范条款》第六条“服务范围”中新增了“汽车玻璃检测”;第十一条免责条款第六点“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中删除了“损坏”这一情况;同时,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中删去了“可采取现金赔付或实物赔付”这一表述。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表示,汽车玻璃的检测内容较多,此举是完善了险企安全检测服务;将盗抢造成的部分损失纳入了保险责任,是对消费者的让利,也对保险理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实物赔付可能让消费者不满,并给险企带来较为烦琐的工作,从效率的角度考虑而进行了删除。

爱问保险CEO庞博也认为,《示范条款》条款表述更加明确:“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进行明确区分,比如单独的损坏这一点,是明确纳入到保险责任里,使得保障范围更宽了。”

而对于删除实物赔付这一硬性要求,他则表示,一方面避免出现赔付难的情况,另一方面,赔偿方式可以协商约定,有利于推进赔付进程,减少纠纷。

相较2014年的旧版《示范条款》,本次《示范条款》延续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扩保障”思路,删除了关于“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免责条款,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王向楠认为,地震损失被保险保障的比重一直低,此举能一定程度上改变这种情况。且由于落后地区和脆弱群体受地震风险的影响更大,此举也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平等。

“地震是典型的巨灾风险来源,险企应当科学测算费率,做好尾部风险的安排,进行压力情景测试和资本安排。”对此,王向楠如是解释道。

此外,《示范条款》将原盗抢险纳入车损险,原来部分免责条款也进行了删除并纳入车损险之中。具体而言,旧版《示范条款》将四条主险中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删去,纳入第七条车损险内容之中,最终修改版表述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王向楠表示,盗抢是投保人比较关心的风险,此举便利了投保人;盗抢风险主要由各地的治安状况决定,此举也对险企提高了经营要求。

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标签: 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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