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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新业态劳动争议较快增长 用工企业社保缴纳情况不容乐观

时间:2021-04-29 15:00: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者:DN032

随着共享经济的热潮与互联网经济自身的迅速发展,新业态模式迅速涌现,新业态领域内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备受各界关注。4月2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关于涉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观察新闻通报会”,相关数据显示,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短期内呈爆发式增长态势,网约车、快递物流等行业成为新业态用工劳动争议的重灾区。

为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有序健康发展,北京三中院人士建议,作为从业人员,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切实增强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作为用工企业或平台,应当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

涉新业态劳动争议较快增长 用工企业社保缴纳情况不容乐观

“互联网+”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催生了大量“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该用工模式表现为:经营者将互联网作为平台,平台用户在平台中寻求服务,平台吸引服务提供者注册或加入,并由服务提供者通过平台为用户提供服务。

来自北京三中院的数据显示,其受理并审结的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总体呈稳定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5件,2016年12件,2017年12件,2018年20件,2019年29件,2020年65件。特别是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催生了“共享经济”热潮,加之互联网经济自身迅速发展,因新业态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短期内呈爆发式增长态势。

从涉案行业分布情况看,案件主要集中在网约车、快递物流、外卖送餐、网络直播、家政服务、互联网金融等行业,其中又以网约车、快递物流为纠纷高发行业,涉及案件数量分别为68件、27件,占比分别为47.55%、18.89%。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主要包括司机、家政员、保洁员、快递员、送餐员、厨师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指出,与传统用工模式相比,新业态用工模式虽然更具灵活性、多元性,但从业人员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纠纷发生时属于易受侵害的一方。从具体用工模式来看,用工平台或企业直接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仅有24件,占比16.78%,而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案件为28件,占比19.58%。而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从业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最多,达84件,占比58.74%。薛强表示,确认劳动关系不仅是从业人员最为广泛的诉求,也往往成为绝大部分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

薛强同时指出,在涉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中,用工企业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占比为4.19%。“新业态用工模式下从业人员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亟须引起重视。”薛强说。

梳理相关案件发现,由于目前对新业态用工模式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引,用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实践中部分用工企业和平台利用“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等方式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的现象层出不穷,这反映出新业态用工管理的规范性有待提升。

法院建言:从业人员提升法律意识用工平台强化责任意识

如何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业内人士给出建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侯军表示,作为从业人员,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切实增强风险防控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作为用工企业或平台,应当增强企业法律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针对不同用工形式进行分类化、精细化管理。对于相关劳动争议的裁判者来说,则要坚持“双保护”原则,既要保护新业态用工企业及平台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尊重其市场规律,又要注重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既要防止劳动关系泛化,也要防止企业为规避风险而钻劳工权益保障的漏洞,因此需要对传统裁判标准进行灵活把握。除此之外,应当认识行业自律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工会组织的自治、协调、解纷功能,推动新业态用工模式有序健康发展。

通报数据显示,目前新业态用工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较低。侯军指出,实践中有些企业或平台通过为从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保障他们的权益。“一方面,鼓励企业或平台引入商业保险制度,引导新业态企业和从业人员参加医疗、养老、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为新业态从业人员提供保障,防范职业风险;另一方面,根据部分省市的调研经验,可将未与新业态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拟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基本理念相似、运行模式有别的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等,以实现对从业人员的基本保障。”侯军称。

标签: 新业态 劳动争议 社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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