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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不再天经地义?看看律师怎么说

时间:2022-03-31 20:34:14 来源:大洋网 发布者:DN032

父亲欠下的债务,儿子要负责偿还吗?

广州男子周某给生意伙伴亚某借款转账30万元,但亚某却不予归还,理由是周某父亲正好也借了他20多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周某父亲脑梗后至今未清醒,亚某觉得“这笔钱是周某替父亲归还的欠款,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啊!”

多次交涉无果,周某将亚某告上了法院。记者今日了解到,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判决亚某归还周某借款及利息。法院指出,周某父亲尚在世,未发生继承关系,不存在继承份额内父债子偿的情况,且周某与周某父亲为独立的个体,周某在款项出借后,也从未有代父还债的意思表示,两项债务并不符合抵消的法定条件。

亚某与周某父亲素有生意往来。多年前,周某父亲拖欠亚某款项20余万元未还。2018年,周某父亲患脑梗后至今未能清醒。

周某与亚某为生意伙伴关系。2019年4月,亚某因经营急需资金,向周某借款30万元。周某称亚某口头承诺两个月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亚某到期没有还款,故起诉到法院。

周某诉称,我父亲欠你的钱,与这30万借款无关,你应该还我借款30万元。亚某则辩称,我们不存在借贷关系,我不需要向你还钱。你转我的30万是替你父亲归还欠款,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啊!

究竟案涉借款应否抵扣之前周某父亲欠亚某的借款?法院认为,从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亚某明确表示会偿还周某的涉案30万元款项,与其所抗辩的周某父亲债务无关。

至于亚某认为,周某支付的涉案30万元应抵扣周某父亲的债务的问题。周某父亲并未死亡,周某亦未继承其父遗产,现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周某曾同意以涉案30万元抵扣案外人债务,故亚某主张涉案款项与周某父亲的债务相互抵扣无事实依据。

即使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亚某享有的该债权的债务人并非周某,而周某父亲在2018年患脑梗后至今未能清醒,无法与其核对清楚,虽然周某父亲处于植物人状态,但周某父亲尚在世,未发生继承关系,不存在继承份额内父债子偿的情况;且周某与周某父亲为独立的个体,周某在款项出借后,也从未有代父还债的意思表示,两项债务并不符合抵消的法定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亚某归还周某借款及利息。

亚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律上不存在真实意义的“父债子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债务是出借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债务人的子女。法律上并不存在真实意义的“父债子还”,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去世后所欠的债务,如果子女没有继承父母的遗产,则无需承担;如果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在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还责任,不足部分无需清偿。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债权人出借款项时,要注意保管好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同时要留存银行转账流水、取款凭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多种证据。产生纠纷需要维权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晰自己的权利义务,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标签: 借贷关系 父亲的债务 债务抵消 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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