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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时间:2021-11-29 18:00:37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发布者:DN032

一段时间以来,银行违背客户意愿处置客户存款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如存款被用于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存款莫名其妙地被用于其他用途的质押,更有甚者是存款的减少或消失。近期更发生了渤海银行和上海浦发银行江苏境内分行将客户大额存款用于第三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事件,而存款客户均表示对有关质押安排并不知情。

存单质押事件为何频发?

日前,医药公司济民可信集团声称,28亿元定期存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渤海银行方面用作质押,并给第三方公司贷了款。济民可信在得知自己的28亿元存款被质押后,曾与渤海银行南京分行的相关人员有过见面沟通,但银行人员给出的“继续质押”解决方案让他们难以接受。随后,被质押存款中还因第三方公司贷款到期未还而被划扣走了近4.5亿元。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则表示,此事件济民可信集团有关人员事前知情,但也承认该分行下辖营业部在人员管理、操作环节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同时指出,这件事涉及的企业及个人众多,当事各方单方面提供的信息、证据都不能客观真实地还原事件全貌。当前,公安机关已受理报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而在渤海银行28亿元存款质押事件仍在云里雾里之际,浦发银行2.95亿元存款质押事件接踵而至:11月15日晚,南京科远智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子公司在浦发银行南通分行购买的总额达3.45亿元的定期存款到期未能赎回金额达4000万元,未到期显示被质押状态的金额达2.55亿元,但该公司对上述所有质押行为毫不知情。该公司已于11月15日向警方及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报案。据透露的初步原因是,该公司已到期未能赎回、未到期显示被质押状态的金额共计29500万元存款,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用于第三方公司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只因南通瑞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4000万元到期质押债务,才使得问题曝光。

11月19日,有媒体询问银保监会: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有的企业存单被商业银行用于为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质押,银保监会对相关事件是否了解,采取了哪些措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对此答复:银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要求相关银保监局组成工作组,进驻银行开展现场调查。目前,调查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如调查发现银行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罚问责。如调查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同时承认,一些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出现了发展不规范、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

几乎与此同时,一个客户存放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农商行的1200万元存款莫名其妙消失的新闻曝光,当地法院竟对就此提起法律诉讼的银行客户作出了须承担80%责任的判决。该客户于2019年3月和2019年4月在该县农商行员工劝说下,先后将家里的存款共1200万元存入清徐农商行,不久后客户发现存款莫名消失。其中,2019年3月7日分两笔存入的743万元存款有银行转存回单,却没有入账(银行账目显示,第一笔存入的543万元根本没存进账户,第二笔存入的200万元也已被转走);2019年4月3日、4日分别存入的300万元、200万元定期存款被转走,但没收到银行任何核实或提醒消息。2020年4月,客户委托律师对先期500万元提起诉讼,请求清徐农商行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2021年9月2日,清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最终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二成责任。对这样的判决,客户当然是不会接受的,故已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这些案件接二连三出现,不仅令公众极为惊诧,更让人不得不产生疑问:把钱存入银行是一个安全的选择吗?不能保证客户存款安全的银行还是银行吗?

钱为什么会不见?银行存在哪些漏洞?

对上述已发生的客户存款被不当处置的情形,虽然相关银行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本能做了种种免责或回避责任的解释,但从事件发生的过程和细节上看,这些银行是很难彻底摆脱干系的,某些环节的操作如果没有银行内部人员的配合,根本无法进行下去或能够完成。

从上述客户银行存款被非正常处置、使用的案例中可以看出,这些现象存在以下共性:

一是常发生在某些中小型商业银行;二是问题一爆发常是令人震惊的数额或者是令人扼腕的情节;三是表面上某些关键环节工作并没有缺失,如据济民可信集团描述,2021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师事务所对该集团子公司山禾药业进行例行调查时,向渤海银行发出询证函,在函中“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内容项下,该行曾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科远智慧也确认:“此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浦发银行南通分行提供的询证函回复函中,确认公司存于浦发银行南通分行的存款‘不存在担保、冻结或其他使用限制’的状态。”四是完成有关存款用于他方融资操作质押会涉及银行内外部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多方人员;五是问题常在偶然间被触发或被发现。

这些共同表现特征都不难让人产生疑问: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出了哪些问题?这些银行的风险防范系统有一定缺陷。必须承认,在中国的诸多银行中仍然存在着上级行一股脑把发展和风险防范责任推给基层行的习惯,上级行只承担所谓的数字考核责任,但却在日常动态监控风险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责任定位及系统风险约束,以致在一些银行出现风险责任与管理层级相背反的不正常状况,即层级越高风险责任越小。

将存款变为第三方从银行融资的担保质押,从动机上论基本原因有三:一是存款客户本意;二是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所为;三是银行为美化自身资产负债表有意在存款客户和有融资需要的第三方间撮合而成,例如银行参与票据套利,存款保证金可增加承兑银行的存款额,未贴现的票据归为银行表外业务、计入新增社会融资,银行由此可呈现更漂亮的存贷款指标。另外,票据很少在开票银行贴现,较难计算息差损失,银行若将票据再贴现给央行,又能进一步提高流动性指标。而有关存款用于第三方融资质押若不是存款客户本意的话,其中必有银行内外部人员合谋作祟的身影。

毋庸赘言,若干储户存款被不当处置的案例已说明,客户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正在受到侵害,如果不予以高度重视,如果不能采取严密的措施加以防范、亡羊补牢,受伤害的就不仅仅是银行存户的利益,银行也将失去立业发展的基础。首先,保证客户银行存款安全是银行合法经营的关键方面。《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为此,监管机构要督促各银行进一步清晰和确立保证储户存款安全是合法经营生命线的理念,进一步细化保证客户存款安全的监管细则;应围绕着基本文件、审批流程、系统控制、风险节点防范等重要方面,尽快就存款用于第三方融资质押出台监管规则。司法机关要依“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为审判根本原则进行有关存款纠纷的审理判决,以切实保护银行存户的存款利益。

监管机构须督促所有银行进一步清晰和确立以下一些根本理念:

自银行收取了存款人的存款那一刻起,确保存款安全的责任就完全落到了银行身上。银行内部人员违法乱纪、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勾结作弊、客户以外的外部人员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成为银行在存款满期后推卸履行支付责任的理由和借口。

保证客户银行存款安全是维护银行信用的根本支撑。银行信用(bank credit)是指以银行为中介,以存款等方式筹集货币资金,以贷款方式对社会经济各部门、各企业乃至个人提供资金借贷服务的一种信用形式。银行信用是伴随着现代银行产生、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17世纪初阿姆斯特丹银行成为存款银行后,银行经营中首次出现了“银行货币”概念。按亚当·斯密的论述,存款银行与汇兑银行的区别在于前者可提供“银行货币”。亚当·斯密分析说,这家银行既接受外国硬币,又接受本国磨损的轻量货币,除了在价值上扣除必要的铸造费和管理费,即按照国家的标准良币,计算其内在价值。在扣除此小额费用之后,所余的价值,即在银行账本上作为信用记入。这种信用即叫作银行货币……它只要通过一种简单的转账手续就能支付出去,用不着费神去计算,或冒险由一地运到另一地。银行货币服务形式的出现,也昭示着制度意义上的银行信用的进一步确立,这不仅仅是因为阿姆斯特丹银行是在政府动议下设立的,还因为自此以后仅凭银行的一纸文件即可充当支付工具和手段。也就是自那时起,银行信用就是主权信用以外的最高商业信用。

正是凭借这种信用,银行才得以广泛地吸收包括企业、个人和其他机构的存款,并通过向社会提供融资服务而发挥独特的金融中介作用。而银行之所以能吸引到存款,除了要向存款客户支付一定水平的货币存款占用成本——利息之外,最主要的是银行对他人的货币占用应具有较高的社会安全性。这一方面是当代社会的银行都是要受到外部监管的,另一方面是银行占用他人货币都是要通过专门的文件予以载明的:银行接受任何种类存款都必须向存款客户提供存款证明,借此明确客户的利益及银行的责任。当存款人与银行约定的存款满期时,银行天经地义须依照存款文件约定的条件连本带息向存款人履行支付责任。未经存款人同意,银行绝对无权改变双方一早约定的存款条件。

保证客户银行存款安全是巩固发展银行业务的重要基础。众所周知,商业银行之所以能够得到发展并获得利润,是靠维持相当的存款规模及在存、贷款间形成利差实现的。没有存款的存在,也就不会有银行另一端贷款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存款是银行立业的基础。而客户存款的安全性降低或受到威胁,实际上也意味着银行的发展和经营基础被削弱,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的中介地位必然因此而逐渐下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也必将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监管应该怎么办?

综上种种,从监管机构到银行业都应对客户存款安全问题予以空前的重视。监管机构对那些罔顾客户存款安全的银行,必须严加惩处,绝不能心慈手软,除了罚款、惩处当事人、加大当事银行资本充足率约束之外,还应在开展业务、设立机构等方面形成限制,对损害存款客户利益较严重的银行分支机构,应考虑予以取消。

同时,监控机构须约束各银行自上而下建立清晰各管理层级风险控制责任、业务发展权限与风险管理权限相融合、前中后台风险控制分工明确、可动态识别各业务领域风险的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监管机构应将票据业务管理作为工作重点,督促商业银行强化内控建设,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强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加强质押存单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审核,规范票据交易行为,严禁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要因应存单质押出现问题的不同原因,包括银行员工私下违规操作,企业内部员工与银行员工串通操作,或资金方、银行、融资方串通进行票据套利时出现风险,资金方向贷款方提供质押来赚取一定贴息时出现风险等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地制定存款质押风险控制操作指引,以确保问题被消灭于萌芽状态。

一些银行之所以出现储户存款被不当质押的状况,究其原因,有的可能是无章可循,有的则是有章不循,因此要在银行内部控制相关风险,关键须在完善业务控制流程和严格执行业务管控流程两方面系统做出努力,一要确保业务操作流程本身无漏洞,二要确保银行内部所有人员执行流程不走样。如有的银行要求,办理存款质押,资金方与企业沟通完成且企业签订存款质押业务文件后,需要存单持有人携公章、法人章、财务章来银行办理有关质押,并辅之以其他必要的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而且这些文件都要签字盖章,然后要去柜台验印,以确保是否为开户预留印鉴。之后须在指定的银行管理人员办公室完成核行程序,经核准后资金方再到银行营业厅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完成后,资金方安排双方约定的首单存款资金,并完成定期存款手续及质押贷款手续;存单质押贷款手续办理后,资金方手持银行的质押贷款合同签名盖章。在上述流程办理结束后,银行才可根据企业要求开具银票或信用证等,或将贷款发放至上游供应商。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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