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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提示风险!牢记四点!警惕这些金融“套路”

时间:2022-01-20 21:17: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者:DN032

在贷款产品营销中,有息费不透明、虚假宣传、莫名收费等“套路贷”;在保险营销中,有以“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为噱头的误导投保“套路保”……针对这些“套路”营销,今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2022年首期风险提示——《关于防范“套路”营销行为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以及非法集资等问题被高度关注,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制捆绑搭售、误导销售、砍头息等“套路”行为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注意防范此类侵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的“套路”行为。

花样金融营销“套路”防不胜防

“每天、每天、每天、每天地还(钱),我真的受不了……只想早点死,早点解脱。”一位“套路贷”受害人留下这样的遗言。

去年3月,由全国扫黑办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摄制的政论专题片《扫黑除恶——为了国泰民安》中再现了甘肃兰州一起特大“套路贷”案。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多达39万余人,其中有89人因逼债催收而自杀身亡。

2019年,兰州警方动用600名警力打掉了这个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声称借贷7天免息、低利息,但实际上,借贷年化利率竟高达1303.57%至5214.29%。经查,涉案的非法放贷金额累计达62.73亿元,获利28亿余元。警方共抓获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贷App和网站1317个。

《风险提示》表示,在贷款营销中,消费者要警惕类似“套路贷”的营销宣传行为,包括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和还本付息安排等。实际上,所谓“零息”名不副实,有的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收取了高额费用。比如有借款人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导致真实的贷款成本很高。

“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在保险营销中,也有类似“套路保”行为,以“优惠”之名诱导消费者投保。

《风险提示》表示,保险公司以“零首付”等套路给人优惠错觉,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此外,保险业还有炒作“限售、限时、限量”,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或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行为。有的消费者就因所谓“免费”、“限时”等套路,被误导投保了不需要甚至是完全不了解的保险产品。

除了上述典型套路,《风险提示》还揭示了部分机构在互联网页面中暗藏的各种“套路”:

比如,在购物、媒体、社交、游戏等互联网场景中,借贷产品广告泛滥,平台直接提供贷款服务或为贷款业务引流以完成流量变现,在产品推广、展示或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

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

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提示》表示,一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

相比之下,另一种“套路”更防不胜防。《风险提示》指出,一些机构或平台基于自身大数据资源优势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分析和滥用,引导甚至操纵消费者需求,比如,不顾消费者综合授信额度、还款能力、还款来源等情况,一味地诱导消费者借贷、负债、超前消费,这种利用优势地位不当诱导消费者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不仅如此,《风险提示》发现,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如,有“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用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一些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甚至截留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暗藏集资诈骗风险。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真收费、假代还”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牢记这四点一举“防套路”

银保监会消保局表示,针对上述风险或问题,银保监会将不断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力度,联动相关单位齐抓共管,有力整治突破道德底线、漠视群众利益行为。

从广大消费者角度,如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银保监会消保局在《风险提示》中作出四点提醒:

一是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

《风险提示》表示,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应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需求和消费能力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警惕营销中掩饰风险、隐瞒息费等行为,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了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二是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

《风险提示》指出,借贷有成本,消费者应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不要无节制地超前消费和过度负债。在不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发挥消费信贷产品的消费支持作用。消费者要树立诚信意识,不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三是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

《风险提示》认为,消费者应提高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意识,谨慎对待签字、授权、付费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对产品或服务有异议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正常投诉渠道反映,不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更不要轻信“退保理财”等说辞。

四是警惕“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正确看待、依法解决债务问题。

《风险提示》表示,消费者不能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消费者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标签: 套路 银保监会 金融 风险 牢记 警惕 营销 产品 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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