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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这些新规将实施!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医保有新变化

时间:2021-11-29 20:59:53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者:DN032

2021年的最后一个月即将到来,又有一批新的法规、政策措施将正式实施。其中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和内蒙古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等。

这些新规将怎样影响你我的生活?快来一起看下吧。

全国性新规

地下水不是想采就能采

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地下水管理条例》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突出问题,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明确了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条件,明确规定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对超采、污染地下水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明确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在药物警戒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厘清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的关键内容和流程,提出了持有人和申办者应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规范了药品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活动。

医保转移接续“跨省通办”下月实施

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

2、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地方性新规

广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11月下旬发布《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2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21个地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广州、深圳执行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3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36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2.2元/小时。

内蒙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也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明确,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980元、二类地区1910元、三类地区185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8元、二类地区20.1元、三类地区19.5元。

重庆: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将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带量采购对医疗机构履行合同、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上升为立法制度,同时授权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采工作提供了法规支撑。

贵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施行

《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加强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树立优良家风、及时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等责任。

厦门:岛内新房将实施摇号公开销售

日前,由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厦门市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根据《方案》,12月1日后出让的岛内所有商品住房项目,都将实施公证摇号公开销售。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的“无房家庭”,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时,将可优先摇号、优先选房。

青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新变化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介绍,此次改革,把原来由个人账户保障的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报销: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50%、6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以上基础上提高10%,分别达到60%、70%。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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