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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罚没超480万!当事人:月入5千 生活困难!监管:酌情减少罚款

时间:2022-01-06 19:50:46 来源:中国基金报 发布者:DN032

又有内幕交易被处罚。

近日,广西证监局发布的一则处罚信息显示,张怡从当时身为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的张某汉处获悉*ST中富正在筹划债务重组的内幕消息,随后分四次豪掷275万买入该公司股票,获利160万元。最终,因为内幕消息交易,张怡被没一罚二,合计被罚没481.25万元。

在申辩中,张怡也提出了几点意见,包括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认定错误,和张某汉并非关系密切、张某汉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等。与此同时,其在听证后提供了关于本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她本人先后两次离异,现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疗。她本人目前唯一收入来源为工资,每月税后收入5000余元,家庭负担沉重,前期股票投资获益已大都亏损,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恳请酌情考虑其本人和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

尽管在复核后,广西证监局认为张怡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张怡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广西证监局决定酌情减少对张怡的罚款数额。

事涉*ST中富债务重组

事情要从2015年说起。

2015年4月29日,普华永道对*ST中富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理由为*ST中富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大幅超出流动资产,且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偿还银团借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5年6月9日,*ST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发出债务重组申请函。后者表示有意愿对*ST中富进行债务重组。

2015年7月14日,*ST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与粤财公司等机构洽谈债务重组事项,拟在相关机构协助下,尽快解决自身的公司债券、银团贷款等债务问题。当日,粤财公司到*ST中富进行尽职调查。

因粤财公司的债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ST中富在与粤财公司洽谈的同时,也在联系其他机构。2015年7月底,*ST中富董事会秘书韩某明联系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肖某波,请肖某波帮忙寻找债务重组方。肖某波提出可以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这一方案得到*ST中富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刘某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明认可。

当年8月12日,*ST中富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商会议,初步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8月15日,*ST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仍积极与粤财公司等相关机构商谈重大事项,目前正在商谈制订债务重组方案,公司拟在2014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前提下非公开发行股票(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30亿元的资金)。8月19日,*ST中富初步确定了7家非公开发行对象。

因粤财公司债务重组存在不确定性,为满足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ST中富也在同其他机构商谈借款事宜。

到这里,此次案件的又一关键人出现。

2015年8月26日,在前期接洽基础上,时任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张某汉等人前往*ST中富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贷款事项。

2015年9月5日,粤财公司向*ST中富发函称其不宜参与*ST中富债务重组。随后,*ST中富决定暂时中止本次债务重组重大事项。

2015年9月上旬,鞍山银行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启动贷款审批程序,后于9月18日召开审贷委员会。9月22日,鞍山银行与*ST中富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额度2亿元,借款用途为偿还逾期的公司债券。9月24日,鞍山银行向*ST中富发放首期贷款1.44亿元。*ST中富向鞍山银行承诺,在偿还公司债券所需自筹的其余2.5亿元资金到账前,不使用鞍山银行提供的贷款。

事情到这里就发展的很顺利了。

2015年10月30日,*ST中富与长洲公司、和丰投资、铁木真等9名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ST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5亿股,募集资金不超过21.52亿元,其中16.73亿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剩余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015年10月31日,*ST中富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称拟向长洲公司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5,000万股,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2日开市起复牌。

副行级领导好友豪掷275万买入

广西证监局指出,*ST中富筹划解决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债务问题并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0月17日。张某汉为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负责带队鞍山银行赴*ST中富开展尽职调查,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次涉及内幕交易的张怡和张某汉关系密切,二人均于2015年10月国庆期间赴四川成都旅游。张某汉承认2015年9月与张怡有过联系,2015年10月张某汉与张怡有过通话联系。也就是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有过联系。

2015年9月11日,张怡开始买入“*ST中富”,随后又在9月14日、9月15日和9月23日再次买入,四次累计买入“*ST中富”75万股,,成交金额达274.98万元。

2015年11月2日,*ST中富复牌后,“张怡”账户将其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36万元。从盘面上来看,从张怡买入到卖出期间,*ST中富股价实现较大涨幅,涨幅达22.31%。张怡也因此获利颇丰。

经证券交易所统计,“张怡”账户交易“*ST中富”盈利160.42万元。

累计被罚没481.25万元

当事人提供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怡违法所得160.42万元,并处以320.83万元的罚款,累计罚没481.25万元。

不过,张怡也提出了几点申辩意见,包括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认定错误,和张某汉并非关系密切、张某汉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她本人账户交易符合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不存在任何异常等。

与此同时,其在听证后提供了关于本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她本人先后两次离异,现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疗。她本人目前唯一收入来源为工资,每月税后收入5000余元,家庭负担沉重,前期股票投资获益已大都亏损,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恳请酌情考虑其本人和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

尽管在复核后,广西证监局认为张怡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张怡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广西证监局决定酌情减少对张怡的罚款数额。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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