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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信”期货圈发酵 举报信息属实?正常交易亏损?回应来了

时间:2022-04-04 07:43:28 来源:期货日报 发布者:DN032

近日,网上流传了一份针对新湖期货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湖瑞丰)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声称,新湖瑞丰在双方合作期间“擅改交易规则”、虚构交易记录,并指责新湖瑞丰高管存在违法违纪问题,要求“拿回被骗的巨额财产”。目前,有媒体表示联系到举报人许磊后,举报人向该媒体声称,所提供的一切证据属实。

对此,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上出现的关于新湖瑞丰相关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失实评论中涉及的部分法人客户为其公司客户,与公司签署有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合同,并在新湖瑞丰开展过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流程并无违规操作。

该负责人认为:“上述投资者因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产生亏损,且不愿意自行承担交易结果,试图通过发布不实文章及其他方式向公司施压,希望公司承担其自主交易、投资决策错误产生的亏损。”

信,举报的内容是什么?

据了解,举报人许磊是厦门纳百圆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厦门纳百圆”)法定代表人。他在举报信中称,2019年初,厦门纳百圆经新湖期货员工推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新湖期货开户从事期货交易。2020年4月,新湖期货员工说服他在现货子公司新湖瑞丰开户做场内期权业务。其理由是在新湖瑞丰一样可以做期货经纪业务,还可以做期权交易,两者都可以达成套期保值的目的,合并到新湖瑞丰更方便、快捷。

从2021年6月份开始,厦门纳百圆又在新湖瑞丰开展了场外挂钩场内期货的“累沽累购”产品业务。直至2021年9月30日,双方均按照约定的交易和结算规则开展业务。

根据举报人的说法,2021年10月8日,新湖瑞丰擅自修改“累沽累购”的交易结算规则,人为制造出了上千倍的“风险权益”,并按照擅自变更的交易结算规则,限制其正常交易,从而导致其被追加保证金。

举报信中还提到,“受害单位”除了厦门纳佰圆,还有其他几家公司,包括福清元成贸易、福建聚航、宁波中昊以及福建聚志。举报人向媒体表示,这些企业都是粮油上下游企业,原本是想一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希望通过期货市场交易形成风险对冲。

“虽然举报信内容总体看起来比较多,但提供的有效信息非常有限,该举报人既没有写明与新湖瑞丰具体交易的产品,也没有讲述自己在交易相关产品期间的操作,而且对相关业务的描述也有些混乱。”一家券商的商品衍生品部门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说,“从专业视角来看,感觉这位客户有没有没弄清楚自己交易的期权产品都是疑问。”

单看网上流传的这封举报信,记者采访的多位专业人士也很难梳理推断出该客户与新湖瑞丰进行了哪些产品交易和相关操作。

也正是这些问题,引发了业内人士对该举报信内容是否属实以及“这位客户自身是否存在一定问题”的怀疑。

记者联系到新湖瑞丰后,新湖瑞丰对此做了积极回应。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相关报道、不实文章中所涉及的投资者与公司签署有场外衍生品交易相关合同,相关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开展的场外衍生品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公司在相关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不存在过错。

其中,相关报道中载明为“举报人提供”的《新湖期货对豆粕期货经纪业务的交易数据交换表》,出现了“新湖期货公司成交水单”的明显错误字样;“期货交易数据交换表证明举报人在新湖瑞丰进行数量巨大的期货经纪业务”等明显与风险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不相符的错误表述。新湖瑞丰认为,新闻媒体在未认真核实相关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作出可能引发其他媒体及读者误解的不客观报道,是不负责任且应当予以谴责的。

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表示,举报信中提到新湖瑞丰有配资行为属为虚构信息。对于举报信中举报人提到的“在新湖瑞丰开户做场内期权业务”,有人提出新湖瑞丰在向客户介绍产品是否有疏漏,存在混淆“期货经纪业务”和“期权业务”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关于期货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相关的监管规定很明确,期货公司、期货风险管理子公司从事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存在明显差异,且客户签署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权限申请表》及相关合同也对客户在新湖瑞丰处开展的交易内容有明确的记载。对一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客户而言,不应当发生混淆“期货经纪业务”和“场外期权业务”的情况。

对于举报信中另一争议点,即新湖瑞丰在与客户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期间期货持仓量远低于与客户场外交易相应的持仓,上述负责人解释,场外市场中,专业的规模做市商对冲通常采用业务净敞口对冲。

在新湖瑞丰看来,上述投资者因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产生亏损,且不愿意自行承担交易结果,试图通过发布不实文章及其他方式,向公司施压,希望公司承担其自主交易、投资决策错误产生的亏损。鉴于相关不实文章已造成市场、部分客户对公司及公司员工的误解,公司对相关不实文章涉及的信息作出进一步的澄清。

钱,到底是怎么亏的?

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22条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客户信息保密的规定,新湖瑞丰表示,无法提供与相关客户十分具体的合作产品内容,但从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回复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客户亏损主要源于截至2021年9月底以豆粕合约多头累积期权(即累购期权)为主的衍生品持仓。这些持仓在当年10月、11月、12月陆续到期。

据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关客户从事豆粕等场外衍生品交易,且自主要求开展香草期权、累积期权以及远期交易。客户截至2021年9月底的衍生品持仓以豆粕合约多头累积期权(即累购期权)为主。2021年9月,豆粕期货价格已经经历了一波大幅下跌。“6月以来,客户持续看多,选择了累购期权并持续建仓。”

据记者了解,累购期权产品要素中包含标的合约、入场价、行使价和敲出价、结算频率、每次结算的数量、突破行使价时的行使倍数、产品周期、权利金和结算交割方式(可现金或期货远期交割)。入场价一般位于行使价和敲出价之间。

假设累购期权产品要素为豆粕09合约,入场价S0,行使价K1, 敲出价K2,入场价S0一般位于行使价和敲出价之间。结算频率为每日,每次结算数量为Q, 突破行使价时的行使倍数A,产品周期20交易日,权利金0,结算交割方式为期货远期交割。

在涉及本次事件的客户与新湖瑞丰的业务中,当客户与新湖瑞丰成交后,每日对前述累购期权结算Q,总共结算20次。结算当日,若豆粕09合约收盘价S:

1. 处于行使价K1和敲出价K2之间含K1,则交易一方获得Q远期多单,成本价为K1;

2. 小于行使价K1,则交易一方获得Q*A远期多单,成本价为K1;

3. 大于或等于敲出价K2,则交易一方当日不拿多单。

2021年国庆期间,美国农业部公布的谷物季度库存报告显示,美国旧作大豆库存高于市场预期,美国大豆产量预估上修8080万蒲式耳。同时,美国农业部每周作物生长报告显示,当周美国大豆收割率高于市场预估。美谷物季度库存报告及周度作物生长报告均利空美豆,美豆承压下跌。

国内节后首个交易日,豆粕跳空低开,随着行情大幅下挫,期货价格越来越接近甚至可能跌破成本价K1,客户要依约以成本价K1购入结算数量Q倍或者Q*A倍(如跌破)的豆粕远期多单,因此,累购持仓发生了大幅亏损,且随着行情持续弱势,远期和累购多头持仓亏损持续扩大,在连续下跌的行情下,处理仓位越晚,亏损越大。

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10月8日后,养殖端及饲料厂采购回落,豆粕需求出现下滑。贸易商还出现踩踏式出货,直接导致豆粕现货价格大幅下跌。豆粕期货价格下跌幅度很快超过了该客户预期,客户持仓亏损扩大。但该客户坚持看多观点,期待行情修复,并没有对原先的交易进行减仓或平仓,而是选择通过建仓空头远期和累沽期权对持有的多头累积期权进行下跌保护。

“这些操作能阻止亏损进一步扩大,但不能挽回之前的亏损。”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有点类似止损,但不是平仓,而是多空单子都拿着。这样,随着行情变动,可以动态选择在有利的时机平多头或空单。但也存在不确定性,平掉‘一条腿’后,行情如果不是朝着‘另一腿’有利的方向走,可能还会亏更多。”

2021年11月,豆粕期货价格达到阶段性低点,面对巨大亏损,客户出现弃仓行为,对持仓消极处置。

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表示,其间,新湖瑞丰反复以电话、微信、短信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进行风险通知、提示及时进行仓位处置,且多次尝试通过发送书面函件的方式郑重向客户进一步提示交易风险。

对于记者提出的“客户亏损持续大幅扩大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其账户进行强平以阻止亏损进一步发生”的疑问,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合同,新湖瑞丰只能在客户账户风险达到强平条件时候才能对其账户进行强平。而在客户弃仓后,确实也有部分账户触发了强平机制。

在新湖瑞丰持续进行风险通知的情况下,客户均未进行回复且未对存在明显风险的持仓作出处置,并开始向新湖瑞丰要求“理赔”。沟通未果后,客户开始尝试向监管部门等投诉新湖瑞丰。在此期间,客户持仓的部分豆粕期权和远期合约到期。截至目前,部分客户还持有未到期的衍生品合约。

新湖瑞丰认为,部分客户出现亏损是由于客户投资决策错误导致持仓出现明显风险,并且未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平仓、追加保证金的风险缓释方式进行处理。根据“买卖自负”的基本交易原则,相关损失应由客户自行负担。

诈,到底是不是真的?

首先,从客户这次亏损的“核心产品”来看。

累沽、累购产品是场外衍生品业务中较为常见的期权产品,累沽是累积看跌期权的简称,累购是累积看涨期权的简称。

据了解,累积期权相对香草期权在赔付的结果上更多体现周期内标的价格的平均变化,更为平滑。累积期权的优点是可以大幅降低权利金,构建低权利金甚至零权利金的组合产品;缺点是组合里包含多倍的卖出期权头寸,一旦行情走反将快速、大幅增加持仓风险。和香草期权类似,累积期权构建的组合中,于买方立场时,会有损失权利金的可能,于卖方立场,会随着行情不利的运动不断扩大亏损。客户参与包括累沽、累购期权在内的衍生品交易,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且损失可能超过全部履约担保金。

“其实,累积期权并不算是衍生品中的新鲜事物。”上述券商的场外衍生品部门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从全国产业体量看,现货产业中使用累积期权的绝对数量可能不多,但很多与外资机构有合作的企业都有使用累积期权的经历。据她介绍,国内有色行业主体较早开始做累积期权。近年来,邦吉等大型公司在农产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了嵌入相关结构现货合同服务。目前,黑色商品领域也逐渐开始接受这类产品。累沽、累购期权产品的推出,其本身不存在欺诈。

其次,从新湖瑞丰场外业务开展合规情况来看。

新湖瑞丰是经合法获批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从事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等业务。希望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客户,在开展业务前,新湖瑞丰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及公司相关风控制度的要求,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和评估,对不同类别的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衍生品产品、服务。

一直以来,国内对风险管理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严格监管。据了解,风险管理公司的客户参与累沽、累购期权交易,交易前都需要签署《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中国证券期货市场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具体的交易方式在上述协议中都有明确约定。新湖瑞丰表示,公司开展的累沽、累购期权业务,也都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

“鉴于衍生品交易存在的风险,我公司在客户参与交易前,会向客户提供《上海新湖瑞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场外衍生品交易风险揭示书》详细披露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要求客户仔细阅读风险披露文件、充分了解交易风险,并由客户盖章签字予以确认。”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在客户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交易产品。

最后,从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看。

相比于金融机构,现阶段国内现货市场主体利用衍生品的经验和能力确实有待进一步提高。相比于初阶的香草期权,累沽、累购产品也是场外衍生品业务中风险较大的产品。

“近年来国内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发展较快,很多产品都在快速推出,投资者认知不足、理解不深的话,风险其实蛮高的。对于相对复杂的期权产品,搞得很明白的贸易商也不那么多。”杭州一家贸易公司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现在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在产品推介中,在风险揭示和介绍上也有所不足。风险管理公司可能也有个别业务经验不足的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推荐不符合客户实际需求或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但此次举报事件中的相关客户已经有一两年的期权业务参与经验,对期权的使用和相关风险应该有一定的认知。”

新湖瑞丰表示,《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均有明确的监管要求,新湖瑞丰亦严格执行上述监管要求,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

具体而言,客户需要根据新湖瑞丰出具的《合作方尽职调查告知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托管账户开户回执等资料,由新湖瑞丰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等方式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客户还需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等材料,由新湖瑞丰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此外,与新湖瑞丰合作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需要由客户盖章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权限申请表》,其中就包含有“本单位自愿开通上述申请的交易权限,充分认识场外期权交易风险,并承诺遵守场外期权各项业务规则,对场外期权的交易结构承担责任”的表述;需由客户盖章的《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书告知书》中也有“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贵公司对本人(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评估结果。本人(机构)己审慎考察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及风险,进行充分风险评估,自行做出投资决定并自主承担投资风险”的表述。以上内容均可以证明客户参与衍生品交易是客户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理应对衍生品交易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

“水”,究竟谁的“深”?

一些网络平台日前发布这封“举报信”后,在该事件缺乏细节、真相尚不清晰之时,已经有不少只看了一面之词的网友就开始评论,呼吁严查金融市场、相关业务和相关公司,并发表金融市场“水太深”、“金融工具割韭菜”等评论。

“无论是举报人的主张、新湖瑞丰的解释,还是金融市场和衍生品的作用,下结论之前都需要我们去思考、求证,不能偏听偏信、一概而论。”上海一家贸易商的业务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在他看来,目前该事件还存在诸多疑点,在没有了解事件的全貌之前,他仍持保留意见。

实际上,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成立以来,通过期现基差业务、场外业务、仓单业务等业务模式,每年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大量产业企业提供服务,利用期货等衍生工具帮助实体企业应对价格波动风险。近几年在疫情影响下,风险管理公司帮助大批中小企业保供稳价,摆脱了经营困境,除通过期现业务积淀为众多中小企业畅通购销渠道外,还通过仓单业务、场外业务等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有效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提升存货管理、保障企业收益。

“其实,我很难相信一家大型金融机构和公司高管会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诈骗。”上述上海贸易商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相比于“现货圈”,国内金融机构监管严格,且信用成本非常高,一旦出现信用问题,未来基本上就是寸步难行。“而且,从我们与国内多家风险管理公司多年的业务合作经验来看,风险管理公司业务有统一的监管,各业务流程也都有详细的规章制度,鲜有听说风险管理公司有违约的。”

“但现货圈里各个产业的差异就很大了,大部分现货贸易违约成本不高,每年大大小小的违约‘一把又一把’,看得简直有点麻木了。”他感慨:“那才叫个‘水深’。”

上述杭州贸易公司业务负责人认为,此次“举报事件”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专业错配问题,以及既懂期货又懂现货的人才严重缺乏的情况。在他看来,近年来市场波动风险加大,利用衍生工具规避风险逐渐成为产业企业生存经营的必备技能之一,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会用、用对地方,一旦陷入投机心理就会伤人伤己。“买卖自负是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一个基本原则。做衍生品交易,就不能只想着赚钱了有多开心,不考虑亏钱了能不能承受这个难堪的后果。”

新湖瑞丰相关负责人还向记者表示,在网络发布或转发“新湖瑞丰遭实名举报,高管合谋骗取客户资产”以及类似文章的用户并非公司的客户,即相关用户存在隐匿真实身份散布不实信息的情况,相关信息严重失实,描述的与本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内容虚构,这与部分互联网上的失实评论已严重侵犯了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将采取法律行动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次事件的后续处理,一方面,公司将本着服务好每一名客户的态度,尽可能与相关客户进行沟通,就客户可能存在误解的监管规定、交易规则、合同约定作出说明及解释。另一方面,部分互联网上的失实评论已经严重侵犯了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投资者产生了误导,公司也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表示,作为投资者,如果认为在投资过程中权利受到了侵犯,可以从监管渠道进行投诉,可以从民事角度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认为涉及刑事问题,也可以进行刑事报案。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合法、理性,避免因操作失误反弹到自己。

(文章来源:期货日报)

标签: 实名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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