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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三批涉及民生领域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17 22:29:00 来源:金羊网 发布者:DN032

11月17日,记者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查处一批涉及民生领域案件,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深圳市思考乐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案

根据相关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思考乐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scholar-edu(思考乐文化)--暑秋学习·就在思考乐中,对思考乐教学研发军团的老师资质宣称:“赵X 英国伦敦大学的高级访问学者,联合国会议同声传译…,X芸清华大学毕业,培养出数十名中考状元、清华北大优秀学子…,李XX 网红名师授课超过5000人…,胡X指导众多学生考进深圳‘四大’、‘八大…’,兰XX辅导学生近千人……。”

当事人在某培训分店的对外展示页上宣称:“已向SZ、SW、BW、SY、GJ输送超过650名高端学员……所带学生99.78%获得SW指标,SW种子班考取5+1的比例是98%,考取SW的比例是90%,考上BW的比例是95%。”经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材料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标价诱导他人交易。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sklwx8(思考乐网校)销售语、数、英等课程及教辅材料等商品。其销售页面标称:“双11助学节,珠海思考乐期末冲刺课拼团0.01元抢课程原价¥1299元现3人成功拼团仅0.01元 ”,“0元预约12节寒假清北名师直播新生专享¥499元入班时收取教材费或49元/科… ”。经核实,当事人未以划线价格进行过交易,无相关销售记录。

深圳市思考乐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于2021年5月25日对其作出处以罚款共计250万元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晨熙煤气充装超期未检验或已达报废条件气瓶案

经查实,当事人从其设在阳江市的液化石油气瓶代收点运回一批空气瓶,并充装液化石油气。该批已充装气瓶中,16只规格为1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5年至2017年不等;2只规格为5kg的气瓶的制造日期分别为2004年、2013年。

按照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液化石油气瓶从出厂之日起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8年后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为4年。

上述液化石油气瓶均未标示有效合法的检验标志,当事人亦无法提供上述液化石油气瓶每个检验周期的检验合格或安全评定合格的证明材料。

故上述18只液化石油气瓶中有9只为超期未检验的气瓶,9只为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当事人行为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充装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的违法行为。

截至案发,当事人尚未收取充装费用,无违法所得。2021年4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处理某食品安全事件过程中,发现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倍氨敏蛋白固体饮料的生产商天津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特益膳”系列产品3万余罐,立即要求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彻查。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通过开展现场调查、请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协查等方式,初步确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固体饮料的违法事实及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鉴于涉案金额巨大,2021年3月5日,该局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就标签不合格的认定以及涉案产品数量的确认等问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在充分论证和调查后,最终查明当事人10款产品(共计24864罐)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有关规定,均存在利用产品名称、图形、文字、色差、字体、字号等多个信息点重复指向特殊医学用途食品、误导消费者的违法情形,并且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销售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资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2021年8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法对益康元(深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固体饮料)、未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1452.57万元的行政处罚;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责令企业第一责任人邓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84.62万元的行政处罚。

斗门区井岸镇恒丰胜玩具厂擅自出厂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未经认证玩具案

2021年5月8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位于斗门区白蕉镇东围村工业区南幢厂房一楼的玩具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地址,以斗门区井岸镇恒丰胜玩具厂的名义在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东围村工业区南幢厂房一楼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对外经营塑胶玩具生产销售。

其次,在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受托生产迷你变形-超级飞侠小爱等塑胶玩具,截止案发,共计生产塑胶玩具19960个,货值金额为100673.64元,经核算获违法所得8966.57元。

另经查明,当事人在无法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材料和认证标志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在其厂内生产的384个塑胶玩具(未售出)的包装上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和上述与其厂实际名称、地址不相符的生产工厂名称、地址。当事人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5月3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没68566.57元的行政处罚。

买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根据权利人投诉,7月16日,佛山市市市场监管局于7月16日会同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泌冲社区大沙工业大道1号的仓库实施现场检查,在仓库内发现买某等人经营的下列产品:NIKE运动鞋2400双、NIKE运动服6995件、adidas运动服6100件,PUMA运动服2530件。

买某无法证实上述产品属于合法取得,且无法提供使用上述商标的授权材料。现场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约764万元。

买某等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当日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买某等3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广东新中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3月11日,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当事人待售的型号规格分别为“ZC-RVV 21.5 300/500V”和“ZC-RVV 31.5 300/500V”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C类阻燃软电缆进行执法抽检,经检验,均有2项不符合标准的要求,不合格项目为:1、标志内容检查; 2、成束阻燃性能(C类)不符合标准要求,检测依据为:GB/T 5023.5-2008/IEC 60227-5:2003和GB/T 19666-2019。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两批次产品均张贴有合格证,并且经出厂检验合格,处于待销售状态。其中型号规格为“ZC-RVV 21.5 300/500V”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C类阻燃软电缆共生产15300米,生产日期是:2021年3月2日,出厂单价是2.32元/米,除去抽样送检的700米,剩余14600米存放在当事人的仓库内未销售;型号规格为“ZC-RVV 31.5 300/500V”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C类阻燃软电缆共生产15000米,生产日期是:2021年2月27日,出厂单价是3.34元/米,除去抽样送检的700米,剩余14300米存放在当事人的仓库内未销售。

两批次产品的总货值85596元。4月25日,江门市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经检验不合格的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C类阻燃软电缆(总数量28900米)、罚款1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团伙利用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案

2021年9月2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局联合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王某团伙的直播场所、仓库、发货地同时进行突击检查,现场王某正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推介标称“LANEIGE/兰芝”品牌隔离霜,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团伙仓库内发现大量标称“LANEIGE/兰芝”“LOREAL/欧莱雅”品牌化妆品,经权利方鉴别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该团伙已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达30余万元,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化妆品货值高达157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达到涉刑标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现场抓捕6名相关人员,有力地震慑利用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实施侵权假冒的违法犯罪分子。

东莞市安途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案

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堂镇政府反映广东安途智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一事,2021年5月11日、5月13日、6月23日执法人员多次依法对广东安途智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0年01月07日在网上公示《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当事人未按照该通知规定的新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费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市莫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案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局根据有关部门移交线索,对当事人涉嫌未经实际检测出具虚假质检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按照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检验时间(2019-4-8至2019-5-10)等出具课程制作一体机(型号:WX-MS9)的《质检报告》(编号:MTQC21010019),收取费用1500元;按照湖南源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检验时间(2020-8-21至2020-9-22)出具便携式防水摄像头(型号:H-x8)的《质检报告》(编号:MTQC21010012),收取费用1500元。

与此同时,当事人编造两份检验原始记录,记录标注的检测时间为2021-1-13、2021-1-12。两份《质检报告》均有检验员、审核员签名,加盖当事人公章。两份报告均列明取样方式为“送样”,数量为200台。

当事人总经理温永辉、检验员谭瑶、审核员程昭文承认:没有收到过实物样品,报告中使用的所有数据均为委托人提供,未经过实物样品检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证明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1年5月27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南山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检验员谭瑶处罚款30000元;对主要负责人审核员程昭文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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